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關于醫療費用,“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是父母的義務,未成年子女患病需要的治療費屬于撫養費的范圍,應當由父母承擔。醫療費包括醫藥費、住院費和診療費,具體如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未成年人應當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應由父母負擔。除此之外的商業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不在撫養費范圍內。”[1]
司法解釋第42條明確了撫養費的范圍,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這里的“醫療費”應作廣義理解,包括為保障子女健康而支出的各項醫療相關費用,其中醫療保險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作為預防和分擔醫療風險的費用,屬于醫療費的范疇。但是,商業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不在撫養費范圍內。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93頁。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事及家族財富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遼寧省律協婚家委委員,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心理咨詢師,蟬聯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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