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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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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央行、金融辦、公安部、外匯局等13部委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
會議強調,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通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2)穩定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形式,目前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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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一個月前的10月27日“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中,央行行長潘功勝在主題演講中已經明確表示,
“穩定幣作為一種金融活動,放大了全球金融監管的漏洞,市場操作投機的氛圍濃厚”、“2017年以來,央行等部門發布的多項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政策文件仍然有效”、“下一步,會繼續打擊境內虛擬貨幣的經營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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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2017年的“9.4公告”、2021年的“9.24通知”,個人認為有以下啟示:
一,在定性上,USDT等穩定幣屬于虛擬貨幣,即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特殊商品。
二,在使用上,既然穩定幣是商品,那么就不得作為法定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也不可能是支付結算的對象。
三,在管理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不是一刀切,而是針對“經營”和“炒作”USDT等穩定幣的業務活動,“允許持有,禁止經營,限制交易,風險自擔”的基調沒有變。
四,在實務中,個人之間單純將USDT等虛擬貨幣作為特殊商品進行點對點交易的行為,不屬于“違規跨境轉移資金”,原則上不予禁止,但相關交易方應當盡到與自身認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否則仍可能涉嫌幫信、掩隱或洗錢風險。
當然,如果將USDT等穩定幣作為媒介,以實現本幣與外匯的兌換,就可能構成“非法買賣外匯”,屬于當下重點打擊的“違規跨境轉移資金”活動。
五,在司法邏輯上,既然USDT等穩定幣系虛擬貨幣、特殊商品,那就不可能是“貨幣”,也不可能是“外匯”。
那么,廣東大埔法院的陳某買賣USDT涉(外匯類)非法經營案和重慶渝北區法院的何某買賣USDT涉(支付結算類)非法經營案,是不是可以考慮再審,以統一司法裁判標準、修正對該類案件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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