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對烏克蘭發起了“特別軍事行動”。而在發起此行動僅僅兩天之后,烏克蘭即在國際法院提起了針對俄羅斯的訴訟程序,訴訟的事由是:俄羅斯以存在所謂“滅種”為由對烏克蘭發起“特別軍事行動”,而所稱的“滅種”在《滅種罪公約》項下根本不存在。本案的案名由此而被稱為“《滅種罪公約》項下宣稱滅種案”(Allegations of Genocide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從烏克蘭啟動訴訟程序到現在,時間已經過去三年多了。而從本案時間線的進展來看,就俄羅斯對本案的應對來看,俄羅斯已經從最初的“措手不及”發展到“匆忙應對”,再到現階段的漸入“佳境”的狀態。關于此種狀態的發展,咱們僅從時間線和程序進展“復盤”的維度即可見一斑。
同時需聲明的是,本文僅作技術分析,不作也不含任何價值和立場判斷。
俄羅斯最初應對本案的“措手不及”,可以從如下兩方面看出來:
第一,烏克蘭在遞交請求書的同時,也請求國際法院指示某些臨時措施。對于烏克蘭以“宣稱滅種”為由頭的起訴,俄羅斯顯然是“始料未及”,因為就烏克蘭的訴請而言,其在很大程度上類似于WTO體系內既存的“非違反之訴”,但與“非違反之訴”又有一定的區別,用“未違反之訴”來描述可能更準確,而此類訴訟,此前在國際法院并未存在過。因此,對于此類訴訟,俄羅斯最開始是想簡單化處理:在烏克蘭起訴之后才幾天的時間,俄羅斯就于3月22日向國際法院遞交了題為“國際法院對本案缺乏管轄權”的文件,主張國際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俄羅斯期望能通過本文件的遞交來“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然而,俄羅斯卻沒有認真評估,自己的此份文件,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何種性質和地位:是先決反對還是其他,或者僅僅是立場表達的政治文件?正因為文件性質不明,國際法院在本案項下將其歸入“其他文件”項下。
國家怎么能在文件性質不明,尤其是其在程序法上的性質不明的情形下向國際法院隨意遞交文件呢?俄羅斯此舉,確實讓人“不明所以”。
第二,針對烏克蘭指示臨時措施的請求,國際法院于3月7日舉行了公開聽證。俄羅斯是于2月28日收到國際法院遞交的烏克蘭的起訴書的。在收到起訴書的同一天,國際法院書記官長即與俄羅斯駐荷蘭大使商討有關臨時措施的口頭聽證日期。俄羅斯大使表示,要在5個工作日內就參與訴訟事宜作出必要決定并對請求進行適當分析,這即便并非絕無可能,也將十分困難。而在決定未作出之前,2022年3月1日,法院書記官長即通知俄羅斯大使,口頭聽證程序已定于3月7日-8日舉行。在此背景下,俄羅斯決定不參與有關臨時措施的口頭聽證程序。而此種不參與,不僅導致國際法院有關臨時措施的聽證僅持續了一天,而不是原本預定的兩天,還導致國際法院很快就發布了臨時措施命令:命令于3月16日發布。而該命令發布之后,很快便被烏克蘭和英美等國所充分利用和“濫用”:臨時措施命令具有約束力。俄羅斯一旦不遵守,便被直接宣揚不遵守國際法院相關裁決。后期的發展也確實如此!
這里簡單解釋一下臨時措施的“濫用”問題:一方面,根據國際法院已經確定的法理,臨時措施命令確實具有約束力,但另一方面,臨時措施命令不等于法院判決,其約束力具有“臨時性”:一旦國際法院發現自己對本案缺乏管轄權,或請求不具有可受理性,臨時措施命令的約束力即“到此為止”,不會一直持續。因此,不能將臨時措施命令同法院判決混同。
因此,從烏克蘭起訴到臨時措施命令的發布,俄羅斯的應對可以說是“匆忙倉促”,完全沒有章法。
但在經歷短暫的慌亂和無措之后,俄羅斯的應對很快便“走上正軌”,這主要體現在先決反對的提出上。
2022年3月23日,國際法院確定了本案訴狀(Memorial)和辯訴狀(Counter-Memorial)遞交的時間節點:烏克蘭應于2022年9月23日前遞交訴狀,俄羅斯應于2023年3月23日前遞交辯訴狀。
烏克蘭于2022年7月1日遞交了訴狀。
2022年10月3日,根據《國際法院規則》第79條的規定,俄羅斯遞交了先決反對,認為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烏克蘭的請求不具有可受理性。在此背景下,國際法院于2022年10月7日發布命令,要求烏克蘭在2023年2月3日之前遞交有關俄羅斯先決反對的書面評論意見。
2024年2月2日,國際法院發布了有關俄羅斯先決反對的判決。在該判決中,國際法院在駁回了俄羅斯部分先決反對的同時,也支持了其提出的某些先決反對。
在先決反對的提出上,俄羅斯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俄羅斯嚴格根據《國際法院規則》第79條的要求提出先決反對。根據《國際法院規則》第79條之二的規定,先決反對應“盡快提出”,最遲不得晚于請求國遞交訴狀后三個月。烏克蘭的訴狀遞交時間是2022年7月1日,俄羅斯先決反對的提出是10月1日,遞交到法院是10月3日,在時間上是嚴格按照規定操作的。
第二,俄羅斯的部分先決反對獲得了國際法院支持。
而從先決反對的效果來看,從先決反對提出到先決反對判決的作出,該程序在時間上至少延宕了一年多的時間。
而在先決反對判決作出之后,從截止到目前的程序進展開看,俄羅斯的表現正“漸入佳境”。具體體現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專案法官的選派。在烏克蘭最初起訴的時候,俄羅斯在國際法院是有自己的國家法官的:在國際法院當時在任的15位法官中,有一位法官是俄羅斯籍的。因為俄羅斯有自己的國家法官,烏克蘭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1條的規定,選派了自己的專案法官。
但到了2024年2月5日,俄羅斯在國際法院的國家法官的任期屆滿,且沒有自己國籍的法官獲選為國際法院法官,此時,俄羅斯在國際法院已經沒有自己的國家法官了。在此背景下,俄羅斯同樣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1條的規定,選派了自己在本案中的專案法官。
第二,辯訴狀遞交時間的延展。俄羅斯先后兩次請求國際法院向后延展自己遞交辯訴狀的時間,國際法院均同意了:第一次將時間延展到了2024年9月16日,第二次將時間延展到了2024年11月18日。
第三,反訴(Counter-Claim)的提出。2024年9月9日,俄羅斯遞交了自己的辯訴狀,而在辯訴狀的第二部分,其提出了反訴。由于烏克蘭認為俄羅斯的反訴不具有可受理性,國際法院確定了爭端雙方圍繞反訴是否具有可受理性問題遞交書面評論意見的截止時間:烏克蘭最晚不遲于2025年5月20日、俄羅斯最晚不遲于2025年9月22日。
2025年12月5日,針對俄羅斯反訴是否具有可接受性問題,國際法院發布了命令,裁決其反訴具有可受理性。在該命令中,國際法院同時還確定了爭端雙方遞交第二輪書狀的截止期限:烏克蘭遞交答辯狀的截止期限為2026年12月7日,俄羅斯遞交復辯狀的截止期限為2027年12月7日。根據此期限及目前的和平談判進展,可能在此期限未滿之前,俄烏便已全面停戰。
通過前述時間線和程序進展可以看出,國際爭端首先并且主要是程序戰,程序問題利用好了,便可以將訴訟戰線無限拉長。只要愿意和必要,一個案件弄至少5年以上,完全不成問題。同時,在程序的利用上,一定要想辦法把程序全部窮盡,每個程序都用到極致。每一個程序的利用,在時間上一般都可延宕一年以上。程序的利用是技術問題,與濫訴或濫用程序無關。不會利用程序才最可怕。在此意義上,我國的某仲裁案,才三年的時間,就走完了從程序裁決到實體裁決的所有路徑,這才是最可怕的。就該案而言,僅就該案的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而言,只要善于利用程序,就可以至少延宕5年以上的時間。
在此意義上,俄羅斯的前述表現和作為,無疑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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