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獨樹鎮硯山鋪村英才學校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3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740.5萬元。12月19日,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英才學校創辦人李某,因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英才學校校長徐某某因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宿管員賈某因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方城縣獨樹鎮硯山鋪社區英才學校(以下簡稱硯山鋪英才學校)實際控制人。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被李某聘任為該校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日常事務。被告人賈某系該校小學三年級班主任,入住小學三年級305男生宿舍兼任宿管老師。
2024年1月19日22時45分許,該校305男生宿舍發生火災(當日實際住宿學生33人)。火災發生約15分鐘左右,消防部門接到報警電話,消防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因火勢猛烈,雖經全力營救,仍造成13名小學生死亡,4名小學生受傷(其中,重傷1人、輕微傷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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硯山鋪英才學校長期違規辦學,未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辦學場所不符合要求;事發時起火建筑屋頂水箱和室內消防栓無水,無法發揮初期火災撲救作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沒電,未能及時報警,延誤最佳逃生時機;學校日常管理不嚴格,未發現涉事學生攜帶打火機入校問題;305宿舍住宿人數嚴重超標;相關人員不熟悉應急處置程序,事發時未有效組織305宿舍學生疏散逃生。
事發后,方城縣獨樹鎮英才學校與13名死亡小學生的近親屬簽訂賠償協議,賠償每名遇難學生近親屬各項費用130萬元。上述賠償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畢。
方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賈某明知硯山鋪英才學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次火災事故造成13名小學生死亡、1名重傷、3名輕微傷,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三名被告人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賈某違背職業要求,怠于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在對其判處刑罰的同時,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教學相關的職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某某等人案發后已依法獲得賠償,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庭審。
12月17日,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官方網站公布《河南方城縣獨樹鎮硯山鋪村英才學校“1·19”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原文:河南英才學校“1·19”重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pdf
來源:央視新聞 河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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