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夏宇及江西創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領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關聯主體,存在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工程款等款項、拒不履行支付義務,以及招聘欺詐、勞動欺詐等合同欺詐和其他欺詐欺騙行為,且存在違法經營、企業人格混同等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關于“監事會享有公司經營異常調查權”之規定,為充分履行監事會監督公司經營管理、維護勞動者及合作方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現就公開征集夏宇及上述關聯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線索事宜,向社會公眾正式公示如下:
一、征集對象基礎信息
(一)個人信息
姓名: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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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聯身份及企業信息
1.江西領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5MAD3HG288C),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發展大道南側3幢3樓311號;數字面料AI服裝設計服務中心運營關聯方。
2.江西創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5MAD23D6E7H),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發展大道南側3幢3樓312號。
3.共青城匯青英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5MAD01RBBX1),實際控制人、財務實際控制人。
4.江西億畝公社商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25MACDML7TXB)監事;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金環路300號新力大廈(辦公樓)3001D室
二、征集違法違規行為類別
本次重點征集夏宇及關聯企業(江西創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領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在經營管理、用工管理、資金往來等環節的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行為需真實可追溯且附對應證據支撐(各類行為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界定,符合司法實踐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 拖欠工資相關: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勞動(勞務)關系協議、否認事實勞動關系成立,拒絕支付或拖欠在職及離職員工勞動報酬,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未依法繳納、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或無故克扣員工工資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2. 用工混同相關:關聯企業間無合理依據隨意調配員工、共用考勤及薪酬發放體系、員工實際履職同時服務多家關聯企業但未明確勞動關系主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關聯企業交叉操作并推諉責任,或關聯企業共同用工卻未依法承擔連帶用工責任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混同用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3. 用工欺詐相關:招聘時虛構崗位待遇、工作內容、企業規模及發展前景等關鍵信息,誤導勞動者入職;或勞動者入職后,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核心條款(如薪資、崗位、工作地點)且拒不協商的欺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4. 商事及任職欺詐相關:以合作運營項目為誘餌,邀約相關經營者參與,在獲取對方提供的合作資源后拒不履行資金支付義務;或隱瞞公司實際經營狀況、虛構任職相關事實,邀約無關人員擔任夏宇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欺詐行為;
5. 拖欠工程款相關:拖欠建設工程施工方、裝修方、供應鏈合作方等主體款項,經書面催告后仍拒不支付,或惡意拖延結算進度、編造理由拒付欠款等違約違法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八百零七條);
6. 企業人格混同相關:關聯企業存在財產混同(共用資金賬戶、財務賬目不分、資產隨意轉移調配且不作財務記載)、業務混同(業務范圍重疊無明確區分、對外以同一主體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合同簽訂主體與實際履約主體不一致)、人事混同(管理人員交叉任職且無法區分履職主體、核心崗位人員共用、人事任免權集中統一)、住所混同(共用經營場所且無明確業務隔離、辦公設施共用)等情形,通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規避法律責任或損害勞動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法人人格否認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認定規則);
7. 偷稅漏稅相關: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隱瞞營業收入少繳或不繳稅款、虛開發票抵扣稅款、拆分工資規避個人所得稅繳納、通過關聯企業轉移利潤逃稅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8. 套取國有資金相關:借助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產投資項目等載體,通過關聯企業虛構項目背景、偽造申報材料、虛報項目進度、虛報交易價格,或通過違規出售項目配套軟件硬件平臺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政府補貼、專項扶持資金或侵占國有資產,或將所涉國有資金挪用至個人及關聯企業名下非法使用的違法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9.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與夏宇及關聯企業相關、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且損害勞動者、合作方、國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征集內容及材料要求
(一)事實描述
需清晰說明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場景、涉及主體(個人/關聯企業)、涉及金額(如有)、受損主體及直接行為后果,表述需客觀真實、條理清晰,無虛構、夸大或片面化內容;若涉及用工混同/企業人格混同行為,需額外明確關聯企業間混同的具體表現形式、行為關聯性及因果關系(如“員工由甲公司招聘,卻長期為乙公司提供勞動,工資由丙公司發放”“多家關聯企業共用同一銀行賬戶收取經營款項,賬目無區分”),便于核查認定。
(二)證據材料
需提交可直接佐證事實的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證據及對應違規類別的專項證據(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舉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的核心要求),具體類型及規范如下:
1. 通用證據(適用于所有違規類別)
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證/工牌、催告函及回執、聊天記錄(微信/QQ/企業微信等)、通話錄音、轉賬憑證、發票、項目合同、會議紀要、政府資金申報材料、稅務相關憑證等;
證據形式規范: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字/蓋章(個人提交需簽字按手印,單位提交需加蓋公章),電子材料需保證清晰可辨;通話錄音需附文字稿,注明通話時間、參與人員姓名及身份、通話核心內容,且錄音完整無剪輯;聊天記錄需截圖包含發送方身份信息、發送時間、完整對話內容,不可選擇性截取。
2. 專項證據
用工混同專項證據:工作調配通知(關聯企業間員工調動文件)、多家關聯企業薪酬發放記錄(銀行流水、工資轉賬截圖)、交叉履職證明(工作成果歸屬多家企業的材料、客戶溝通記錄)、關聯企業共同安排工作的指令記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交叉操作憑證等;
企業人格混同專項證據:共用資金賬戶流水(銀行對賬單、轉賬記錄)、財務混同憑證(無合理依據的資金拆借記錄、資產轉移憑證、賬目混同的財務報表)、管理人員交叉任職文件(任職通知、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共用經營場所證明(辦公地址照片、租賃合同、物業繳費記錄)、對外統一經營的宣傳材料(官網、公眾號、合同抬頭)等。
3. 證據整理建議
建議按“事實順序+證據類型”整理材料,制作《證據清單》,明確標注每份證據的名稱、來源、形成時間、證明內容,便于監管部門快速查閱核實,提升線索核查通過率。
(三)聯系方式
需提供提交人的真實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建議使用實名注冊郵箱),便于核實信息及反饋線索處理進展;提交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交材料將嚴格保密,僅用于違法違規行為核查及維權工作,不向無關第三方泄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最小必要原則”)。
四、材料提交方式及期限
(一)提交方式
唯一指定提交渠道:電子郵箱(杜絕非指定渠道提交,確保線索安全可控)
郵箱地址:tsxiayu2025@126.com
郵件主題格式:【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涉及類別(如“用工混同”“拖欠工資”)+提交人姓名】
郵件附件要求:證據材料需按“事實描述文檔+證據清單+證據文件(按清單順序命名)”打包壓縮發送,壓縮包命名與郵件主題一致,避免材料混亂。
(二)征集期限
自本公示函發布之日起7個自然日止,逾期提交且無正當理由的,將不予納入匯總處理范圍;
特殊說明:因客觀原因(如證據收集需跨部門協調、個人突發狀況等)無法在期限內提交材料的,可在期限屆滿前1個工作日向指定郵箱提交書面延期申請,清晰說明延期理由及預計提交時間,經核實后可延長3個自然日(參考行政舉報延期申請相關規范,兼顧效率與公平)。
五、其他說明
1.線索處理流程:本次征集旨在系統性匯總違法違規線索,后續將按違規類型分渠道向對應監管部門精準舉報(勞動類/用工混同類違規→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企業人格混同/經營類違規→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類違規→稅務局稽查部門;套取國有資金類違規→財政部門/審計部部門),同時協助受損主體通過行政投訴、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形成“線索匯總→監管舉報→維權協助”的閉環機制;
2.提交人責任界定:提交人需對所提供信息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嚴禁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被征集對象。其中“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特指虛構違法違規事實(如偽造資金流水、編造混同用工場景)、偽造證據材料,導致被征集對象被錯誤調查、處罰或名譽受損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相關規定);提交人需對證據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監管部門核查后認定為虛假舉報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責;因對法律規定理解偏差導致的錯告或檢舉失實,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適用本追責條款;
3.信息安全保障:我們將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提交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交材料采取全流程安全保護措施:①建立專屬加密檔案庫,實行“專人管控+權限分級”管理,僅授權維權工作核心人員查閱;②征集材料僅用于違法違規行為核查、向監管部門提交舉報及協助受損主體維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③維權事項終結后6個月內,對紙質材料進行粉碎銷毀、電子材料進行永久刪除并留存銷毀記錄,徹底杜絕信息泄露風險;
4.信息核實與反饋:征集期間,若需補充材料或核實線索細節,工作人員將通過提交人預留的聯系方式溝通,敬請保持通訊暢通;線索匯總完畢后,將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郵箱向提交人反饋線索處理進展(如“已提交至XX監管部門”“需補充XX證據”),保障提交人知情權;
5.最終解釋權:本公示函最終解釋權歸征集發起方所有;若公示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特此公示,望社會公眾積極提供真實、有效的違法違規線索,共同抵制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及自身合法權益。
鄭重聲明:本次征集行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征集材料將僅用于合法維權及向監管部門舉報,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對本次履職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025年12月20日
關于夏宇及關聯主體涉嫌刑事犯罪的核查結論及維權路徑說明
經初步核查相關法律法規,若夏宇及江西創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領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關聯主體,存在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合同欺詐、違法經營、企業人格混同等行為,且相關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夏宇涉嫌構成多項刑事犯罪。
后續將嚴格依據法定立案標準,進一步搜集、固定夏宇的相關犯罪事實及證據;維權路徑上,將堅持“先行政追責后刑事追責”的原則,先通過行政處罰程序追究其行政責任,再依法啟動刑事審判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全程通過合法合規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權益遭受進一步侵害。
2025年12月20日
2025年12月22日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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