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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鄭律師代理的又一起rush行政訴訟在北京法院開庭了,有意思的是,今天我把“亞硝酸異戊酯吸入劑”帶到了法庭上進行說理。
“如果僅僅依據檢測出含有《危險化學品目錄》的成分即認為是危險物質,那代理人手中的到底是藥還是危險物質呢”,鄭律師在庭審中如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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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合影??
現在將本次庭審中出現比較有趣的地方跟各位分享一下。
本文,鄭律師僅圍繞被告提交的證據所反映的內容進行展示和成熟,至于該等記載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庭審中并未形成明確結論。本文亦無意作出判斷,僅對部分證據內容及庭審情況予以呈現,供各位參考。*如無特殊說明,配圖中藍色馬賽克均為同一日期。
1.執法人員8分鐘穿梭京城80公里
首先看《接報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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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材料記載:當日12時許,辦案機關接到刑偵支隊下發的違法線索。
再看《檢查證》記載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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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12時08分,被告即已在原告位于北京市另一行政區的住所內實施入戶檢查。
至于具體由哪一辦案機關實施檢查、原告具體居住于北京市哪個行政區,鄭律師不便在文中披露。但根據公開地圖測算,涉案派出所與原告住所之間的行車距離,約為80公里。
針對這一時間與空間上的銜接問題,庭審中被告代理人回應稱:“執法人員不在派出所,當日系市局統一部署、統一安排,不存在原告代理人所稱‘8分鐘80公里’的問題。”
原告代理人當庭追問:“當日系在市局?”并同步查閱地圖后指出,即便以市局為出發點,亦難以在8分鐘內到達原告住所。
對此,被告代理人表示“不方便透露”。
各位,步行8分鐘約可行進500米,這還不包括下樓、準備手續、打印手續、穿衣、帶鑰匙等瑣碎的時間。
基于上述證據記載與庭審陳述之間的關系,《檢查證》與《接報案經過》所反映的事實是否具有內在一致性,留待各位自行判斷。
歡迎在投票區評論區分享您的看法。
2.扣押筆錄和檢查筆錄的同步錄像
本案亦有一處較為罕見之處:在《檢查筆錄》及《扣押筆錄》中,均明確記載“全程執法記錄儀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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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前,原告代理人已向法庭書面申請調取上述兩段執法記錄儀錄像。
依以往同類案件的處理慣例,原告代理人原本預期被告仍將以“錄像已被覆蓋、無法調取”為由予以回應。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代理人當庭表示,該兩段錄像可以提供。
對此,原告代理人亦感到意外。
這一表態,與以往相關案件中的常見答復形成鮮明對比。
最終,審判長當庭明確要求被告于一周內向法庭提交前述兩段執法記錄儀錄像。
至于被告是否真的能夠依限提交,讓我們拭目以待。
3.離奇的分身
依通常辦案常理,涉案物品一經送檢,應當由鑒定機構統一接收并保存,直至鑒定程序結束。
回看本案兩份文書的制作時間,可以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時間節點:
《扣押筆錄》記載的制作時間為2025年6月X日19:1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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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鑒定意見送達告知筆錄》的制作時間為2025年6月X日19:3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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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時間順序,值得仔細推敲。
若案涉物品已于當日完成送檢,則該物品理應存放于位于北四環的鑒定中心。
然而,《扣押筆錄》卻顯示,在送達鑒定意見前約10分鐘,案涉物品仍在被告辦案場所內被“同步錄音錄像”予以扣押。
在鑒定物品的實際存放地點、送檢時間與筆錄記載內容之間,是否存在無法自洽之處,有待進一步查明。
4.律師觀察
以上內容,僅是本次庭審中若干頗有意思細節的一小部分。
其實本案還有更多有趣的地方,比如:案涉物品未依法保全30天,處罰次日即被銷毀;先檢查、再傳喚、再正式立案;未通知被拘留人員家屬;《物品收繳清單》注明處罰當日物品即被銷毀;被告委托對亞硝酸異丁酯、戊酯進行鑒定,卻不認可代理人“亞硝酸異戊酯吸入劑”的舉例......
如果各位對以上話題有興趣,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告訴我,我會盡快更新。
鄭律師在今日文章中,盡量避免表明立場,畢竟案件尚未作出最終裁判,當然,不表態并不等于不允許討論。
歡迎各位通過投票或評論區互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看法。
最近我也注意到,自己曾經一些“自以為邏輯嚴密、道理充分”的觀點,未必真的如我所想的那樣“正確”。
在此前的多篇文章中,我的觀點也確實受到了不少讀者的批評,對此,我不僅不反感,反而頗為受用。
畢竟,觀點本身很難簡單區分黑白是非,更多時候,只是立場與視角不同而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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