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介紹賣淫罪逐漸轉入線上,進而出現“聊手”這一角色。一般來說,介紹賣淫罪中的“聊手”是指通過各類軟件發布賣淫信息,與嫖客對接,充當聯系人,在成交之后參與分成的人員。并且,由于互聯網技術的便捷性,在涉嫌介紹賣淫罪的案件中,往往都不會缺少“聊手”這個常見角色。
二、介紹賣淫罪的法律規定
現行刑法對于介紹賣淫罪規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三百五十九條中: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從法條表述來看,罪名規定較為簡單。
從章節體例和表述看,介紹賣淫罪保護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并未對罪名進行詳細的描述。
詐騙罪的量刑分為二檔,第一檔五年以下,第二檔五年以上,均附罰金刑。
小結:
第一檔: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一年內曾因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介紹賣淫行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檔: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介紹5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介紹賣淫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目前浙江省內可適用的關于介紹賣淫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①(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②(2012年11月)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③(2012年9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修改部分罪名數額或情節認定標準的通知》
④(2017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⑤(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⑥(2022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量刑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并罰。
第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二十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對象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引誘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引誘多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容留、介紹賣淫二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容留、介紹多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5)非法獲利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4.利用網絡發布招嫖信息、散發小廣告等介紹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6.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四、輕罪辯護-降低非法獲利數額的辯護思路
剔除賣淫人員分成金額,系降低非法獲利數額的重要途徑
根據行業慣例,“聊手”推薦的嫖客成交后,其通常可以抽取嫖客所支付嫖資的40-50%,剩余50-60%部分,由賣淫女一人或由賣淫女以及組織賣淫者進行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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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非法獲利中賣淫人員分成的思路,主要基于以下三點:
第一,分成性質為賣淫人員自愿的 “賣淫行為所得利益”:賣淫人員與 “聊手” 協商的分成,其本質是賣淫人員通過自身賣淫行為應得的利益,該利益的產生直接關聯于賣淫人員的自愿行為,而非 “聊手” 以控制、支配為目的強制分配的結果。
第二,“聊手” 對賣淫人員的分成無控制與支配權:從資金支配關系看,“聊手” 無法對賣淫人員應得的分成部分進行控制(如強制截留、調整比例)或支配(如指定用途、限制使用),即賣淫人員對自身分成享有獨立的所有權與處分權,“聊手” 僅能獲取雙方約定比例內的部分利益。
第三,雙方不成立介紹賣淫罪的共犯:介紹賣淫罪的共犯需滿足 “共同故意、共同行為” 要件,“聊手” 的行為通常限于介紹,與賣淫人員之間無共同實施犯罪的故意,亦無對賣淫人員分成的共同控制或利益共享合意,故不構成共犯,賣淫人員的分成不應作為 “聊手” 的非法獲利 “全額計算”,僅能將 “聊手” 實際獲取的約定分成部分認定為其非法獲利。
五、結語
互聯網催生 “聊手” 角色,使介紹賣淫罪認定更復雜,需精準適用法律。現行刑法、司法解釋及浙江高法發布的細則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聊手” 行為定性、非法獲利認定等需依法定要件。辯護中剔除賣淫人員分成,是基于 “聊手” 行為邊界、支配權及共犯要件的合理解讀,可避免量刑失衡。司法與辯護均需緊扣案件細節,兼顧打擊犯罪與個案正義,實現法律效果統一。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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