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高等法院駁回了許家印及其公司的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其在2月20日前支付約120萬港元訴訟費,否則將被禁止在相關訴訟中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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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還要從恒大清盤說起!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向中國恒大頒布清盤令,并委任安邁顧問有限公司的Edward Simon Middleton(杜艾迪)及黃詠詩為清盤人。
3月22日,清盤人以中國恒大的名義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許家印、夏海鈞和潘大榮(前財務總監(jiān))三人,后來又追加丁玉梅、以及與許丁前夫婦有關聯(lián)的3家實體,共計7名被告,追討2017~2020年各財年支付的股息及酬金共計約60億美元。
2025年4月,清盤人向法院申請:任命自己為接管人,全面接管許家印的資產(chǎn)。
9月16日,法院作出原判決,批準了清盤人的申請:任命杜艾迪和黃詠詩為許家印全部資產(chǎn)及業(yè)務的共同及個別接管人兼管理人,并由許家印承擔本案訴訟費。
許家印不服,于10月17日以個人及鑫鑫(BVI)有限公司的名義,提出兩項訴求:
一是以上訴許可,即請求法院批準自己針對9月16日的判決可以提出上訴。
二是暫緩執(zhí)行,申請在上訴許可審理期間暫緩執(zhí)行9月16日判決。如果上訴許可獲批,則暫緩至上訴最終審結或法院另行命令。
鑫鑫(BVI)有限公司由許家印全資控股,許家印通過該公司持有中國恒大59.78%的股份。
對于以上兩項訴求,許家印方面提出三點理由:
1、法院錯誤認定或誤用了任命臨時接管人的法律標準或門檻原則;
2、條款范圍超越管轄權;
3、不應任命恒大清盤人為臨時接管人,因為清盤人為許家印的“訴訟對手”,有利害沖突。
對此,法官逐一駁回,認為相關理據(jù)均不具合理的可爭辯性。
2025年10月21日,高等法院評估與9月16日判決有關的訴訟費用為120萬港元,要求許家印11月4日前支付,但許家印一直未付。
為什么沒有支付?
許家印方面提出兩點理由:
1、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律師團隊與許家印不方便溝通,他只能作出一般性指示。
2、許家印將2000萬港元律師費保證金存放于前律師事務所Baker&McKenzie,其現(xiàn)律師事務所JC LLP曾向前律師事務所確認這2000萬是否仍在,以便接管這筆費用。
但由于第一點的原因,現(xiàn)律師事務所無法獲得許家印的授權向前律師事務所查詢。因此,前律師事務所至今仍然未作出確認。
由此看來,如果許家印不更換律師,就不存在交不起訴訟費的問題。
對于以上理由,法院并不認可,理由如下:
2024年10月8日起,許家印開始聘請現(xiàn)律師事務所JC LLP在本訴訟中代表他,此后還持續(xù)聘請了香港律師及資深大律師團隊處理本案。
因此,無論2000萬港元的保證金是否存在,許家印一直在使用未披露的資金支付法律費用。
綜上,法院認為:既然許家印利用未披露的費用聘請律師,也應該使用同一筆資金支付已經(jīng)確定的訴訟費。
許家印是在2023年9月28日被采取強制措施的,銀行賬戶也應該被凍結,2024年10月28日還能支付高額律師費?看來,他在海外隱匿了不少財產(chǎn),或是前妻丁玉梅幫他支付的。
2026年1月7日,清盤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要求向許家印下達一項“除非令”:除非許家印在指定期限內(nèi)支付拖欠的120萬港元訴訟費,否則應禁止許家印繼續(xù)有關訴訟。
法官當時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于3個月內(nèi)頒布書面判詞。
結果不到一個月,判決出來了:許家印必須在2月20日前支付120萬港元訴訟費!
許家印目前很尷尬!
存放在前律師事務所的2000萬港元用不了,給現(xiàn)律師事務所的錢可能快花完了,前妻丁玉梅又不方便幫他給。
丁玉梅多處銀行存款被凍結,如果幫前夫支付訴訟費的話,將會暴露其他隱匿的資產(chǎn)。
其實,就算許家印交了120萬訴訟費,也只是被允許抗辯而已,大概率還是會輸,其資產(chǎn)將不可避免地將被清盤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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