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法院對公開開庭案件采取“限制旁聽”的措施,引發社會爭議和“審辯沖突”。
這令人心生疑竇:憲法法律明確規定的“公開審判”,還存不存在?違反該項規定,要不要追責、誰來擔責?推行20多年的旁聽制度,被變相廢止了么?
今年2月2日,遼源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許愿蠟燭詐騙”案。筆者注意到,此案曾引發媒體報道和社會廣泛關注。庭審期間,法院被曝“占坑旁聽”——多位法院領導等人士出現在旁聽席,一些從外地趕去的旁聽者被拒于法庭外,理由是“旁聽席已滿”。
有質疑者稱,庭前已經溝通協調的旁聽,因“被占坑”而未果。由此,他們認為,法院有“欺騙”之嫌,更是戲稱本案為“騙子審騙子”。另外,還有知情者爆料,該法庭的部分旁聽席位被“臨時拆除”(四排座椅被拆去兩排)。辯護律師反映“限制旁聽”問題反被斥。
遼源中院的上述作為合法合規嗎?答案顯而易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明確,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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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確有上述“臨時拆除”情形,遼源中院不僅違規、而且違法,這是物理層面的、赤裸裸的“限制旁聽”舉措,與憲法法律明確規定的“公開審判”嚴重相悖!
從法律層面,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刑訴法明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這里的“一律公開”,可沒有給法院授予想公開哪個公開哪個、愿向誰公開向誰公開的“選擇性”。
從情理層面,筆者理解該院部分領導同樣關注此案庭審。但其旁聽權不應“高于”、或應“低于”其他群眾。法庭大都有監控錄像系統,他們可以在“樓上”通過監控視頻觀看庭審實況,或者觀看庭審錄像回放,沒必要擠占稀缺的旁聽席位。
2月9日,三亞市城郊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備受關注的尋釁滋事案。該案也因旁聽問題引發爭議。一位遠道而來的被告人的親友未被允許現場旁聽,溝通得知,旁聽席位留給法院邀請的特殊群體,不同意去視頻室旁聽的他,“被審判長指令審理期間不得再進入法院”。身為律師的他,一氣之下將手中的律師證摔在地上,憤而怒道,“信了一輩子法,卻在法庭前信仰崩塌。”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
法院邀請的特殊群體其旁聽權“高于”一般群眾嗎?法律似乎沒有這般規定。因此,不存在要“優先保障”特殊群體的旁聽權。退一步講,法院要想“特殊關照”,大可以將案件調整至有更多旁聽席位的大法庭審理。
上述案件中,那位律師跟被告人亦師亦友,雖不算直系近親屬,但比很多人更關心和關注被告人的情況。他親臨旁聽,不僅對安撫被告人情緒、更對監督和督促法院公正審判,有著其他人無法替代的作用。
遺憾的是,法院不同意他旁聽。而被告人也因此與審判人員滋生對抗情緒。此等完全不利于公正審判的舉措,三亞市城郊區法院因何為之?
在隔壁法庭觀看庭審轉播視頻,算不算旁聽?在筆者看來,嚴格地講,這不算旁聽。因為現代漢語詞典中對“旁聽”一詞的解釋為:“參加會議而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都沒進入法庭,如何能算參加了庭審活動。部分期待旁聽者選擇這種“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實屬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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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述個案及筆者近年來的觀察,“占坑旁聽”“限制旁聽”等這類旁聽制度推行中遇到的問題,亟待最高法從頂層設計角度解決,出臺更具剛性的法律規定予以保障,同時督促各地認真落實。
審判旁聽制度推行已20多年,是法院為貫徹落實憲法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的一大措施。但是,旁聽權可不是哪家法院領導的“自留地”——想讓誰聽讓誰聽!
據最高法官網轉載《法制日報》的報道——《法院司法公開從順應潮流到引領潮流》,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我國第一張庭審旁聽證。
法院在旁聽證上公開承諾: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均可憑有效證件旁聽公開庭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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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稱,第一張庭審旁聽證,正式拉開中國法院司法公開大幕。此后,審判公開逐漸成為全國法院共識。
1999年3月,最高法公布《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0條明確: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
至此,庭審旁聽制度算是從法律規范層面得以確認。
2007年6月,最高法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再次將庭審旁聽進一步細化,規定對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方便其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上述規定,為三亞市城郊區法院安排特殊群體旁聽之事提供了法律依據。
2016年?,最高法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進行修改,明確“年滿十八周歲的我國公民憑身份證,可以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并在第一條中強調要“方便公眾旁聽”,這從規則層面保障公民旁聽權利。
近十年來,審判公開工作時有迂回曲折行跡。對于一些有爭議的案件,法院往往在旁聽席時“搞小動作”,以小法庭或找人占座等方式“限制旁聽”,對外則以“旁聽席已滿”搪塞。
根據2010年11月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法院會根據情況設置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等。而大法庭能容納更多的人現場旁聽。法院對某一案件開庭審理前,大多已知曉或掌握本次庭審是否有多人旁聽的情況。小法庭不能滿足,可以選擇中法庭或大法庭。
另外,最高法在2014年12月9日發布的《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旁聽規則的建議”問題的答復》一文中提到,“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視或其他公共傳媒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讓大量的未到庭的公眾,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遠程旁聽庭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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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惋惜的是,已被公眾熟知和認可的“庭審直播”,如今,往往在一些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案件上缺席,甚至是被告人一方多次申請庭審直播的情況下,法院仍不愿直播。而裁判文書公開的情況,近年來也是飽受非議。
如果連審判都不想主動公開、不愿依法公開、不敢實質公開,怎么來確保讓群眾在每一起個案中“看得見”公平正義?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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