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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導、規(guī)范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聯(lián)合打造《熱案大家談》節(jié)目,重點圍繞群眾關切、企業(yè)關注、行業(yè)關心的重點熱點案件,采取新聞事件回顧和專家學者訪談的方式,開展故事性、實用性、服務性兼具的以案釋法、融情議理,以事關民生的小案例展現(xiàn)司法為民大作為,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節(jié)目以每兩周一期的頻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現(xiàn)場》欄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體平臺同步推送,歡迎關注。
第三十七期
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私車營運 保險全賠?》
網約車,已經成為我們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一些司機為了減少保險費用,更是用私家車跑起了網約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投保時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家庭自用”的網約車出險,保險公司會理賠嗎?今天這起案件,就從一起常見的交通事故開始,后續(xù)的理賠糾紛,卻從區(qū)法院打到了省高院,過程更是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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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出行
經過一家醫(yī)院門口時
前方一輛臨時停靠的小轎車
后車門突然打開
小志來不及躲避
連人帶車狠狠摔了出去
突如其來的意外
導致小志右膝關節(jié)前十字韌帶完全斷裂
右膝半月板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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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后
經交警認定
轎車司機和開門的乘客負事故同等責任
意外受傷的小志無責
事故責任清晰
經過手術和長時間的治療、康復
小志共花費數萬元醫(yī)療費用
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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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志將司機、車主、乘客
以及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后
詳細核定了小志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
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
賠償小志各項損失合計23.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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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樣的判決
保險公司第一時間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之后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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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
增加危險程度
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能否免責呢?
一審、二審均敗訴后
保險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案件進入了再審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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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家庭自用車跑網約車
是否構成了法律規(guī)定的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福建高院再審聚焦于一個核心法律問題:
如何界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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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審理認為
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
與保險公司是否就該類免責條款
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無關
因此
二審法院以“免責條款未明確提示”為由
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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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作出再審判決:
撤銷原一、二審判決
改判保險公司
僅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小志約17.9萬元
這起乘客開車門導致的意外事故
經過一波三折的判決
最終以保險公司的商業(yè)險免責告終
- 大家談 -
問:本案中再審判決的核心是,以家庭自用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因此情況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依法免賠。請問王副庭長,法律為何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上述情況下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一般考慮哪些具體因素?
答:商業(yè)保險聚合公眾資金,實現(xiàn)風險社會化分擔。因此保費是基于對保險標的的風險評估,綜合危險發(fā)生率、經營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依據最大誠信與對價平衡原則確定。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價平衡的基礎即被打破,此時仍要求保險公司按原保費承擔超額風險,將影響保險經營的公平性和可持續(xù)性。因此,保險法對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的通知義務作出明確規(guī)定,若被保險人怠于履行該項義務,保險公司對因此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有權拒賠。
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將保險標的用途、使用范圍、所處環(huán)境、結構改裝、管理使用者的變化及危險程度增加的持續(xù)時間等因素作為判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的重要考量。
問:在該案例中,為什么保險公司有權在商業(yè)三者險部分拒賠,卻應在交強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答:因為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的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不同。商業(yè)三者險遵循自愿投保、風險定價原則。而交強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購買的保險,其設立初衷并非追求商業(yè)營利,而是以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基本人身、財產權益為核心目的,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和法定強制性。因此,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險公司均應按照交強險的法定責任限額,對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賠付責任,以實現(xiàn)交強險的法定托底功能。
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有限,在此提醒各位車主,如果將私家車用于網約車營運,一定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風險、核定費率,避免因未能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無法獲得商業(yè)保險賠償。
問:本案中,小志的損失金額達23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7.9萬余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予賠付,小志的其余損失金額應由誰承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若機動車一方負有責任且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順序為: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賠付;仍有不足或商業(yè)險不予理賠的,由侵權人承擔剩余賠償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后,其余的損失本應由案涉車輛的司機及乘客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各承擔50%的責任。但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權處分自己權利。本案訴訟過程中,小志明確表示其已經與司機、乘客就賠償金協(xié)商一致,且履行完畢,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外,不再向該兩人主張權利,故法院對此予以照準。
問:在本案中,路人小志正常行駛遭遇無妄之災,賠償也是一波三折。請教陳副主任,如果我們在路上遭遇交通意外,在法律上要采取怎樣的做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答:如今,隨著私家車保有量持續(xù)攀升,道路上車輛密集,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如果在路上遭遇交通意外,當事人應及時報警,保留相關證據:現(xiàn)場照片、行車記錄等;如有受傷,需及時就醫(yī)并保存病歷及相關醫(yī)療資料,為后續(xù)維權和保險理賠提供依據。隨后,應積極配合交警調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厘清各方過錯。在此基礎上,可以在交警主持下,與保險公司、侵權人協(xié)商調解。
要提醒大家,在與保險公司、侵權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前,務必全面、清晰地理解協(xié)議的每一項內容,確保系在完全符合自己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簽署調解協(xié)議。若協(xié)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向保險公司和侵權人索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現(xiàn)實生活中,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更多體現(xiàn)在保險合同條款之中。請教詹委員,市民在購買保險時,特別是目前互聯(lián)網投保愈發(fā)普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如何讓投保人明確知悉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免責的?保險公司如何更準確,更明晰地把免責條款告知被保險人?您的建議是什么?
答: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對保險免責條款負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當前,線上線下投保渠道愈發(fā)多元化,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糾紛發(fā)生,建議保險公司針對不同渠道簽訂的保險,定制類型化保險免責條款提示說明標準。
對已作加粗加黑標識的《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等文件中顯性免責條款,應加強對投保人的通俗化解讀。如使用動畫、圖表等非專業(yè)語言形式,對條款的核心內容、適用場景及法律后果進行解釋,讓市民看得清、聽得懂;對一些散于“釋義”“投保人義務”等合同非核心部分的隱性免責條款,要加強主動性說明,如結合具體情境和典型案例,進行單獨的彈窗提示和非照本宣科式的明確說明,避免“藏款免責”情況發(fā)生,讓市民算得明、信得過。
問:本案暴露了“私家車營運”與“保險保障”之間的矛盾。請教詹委員,從保護公共安全和第三方權益的角度來看,就網約車運營方面,您認為應該如何構建更有效的風險防范和保障體系?
答:當前,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營運的情況較為普遍,在為公眾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安全風險:例如車輛安全性能缺乏保障、駕駛員資質和安全意識不足、車輛用途改變導致保險理賠糾紛等。
為保護公共安全和第三方權益,我認為要加強網約車安全運營宣傳教育,規(guī)范網約車運營管理,堅持協(xié)同治理理念,加快構建“政府監(jiān)管+平臺履責+行業(yè)自律+社會監(jiān)督”的全鏈條保障體系,從準入與審核、監(jiān)控與預警、保障與救濟等層面,加以有效規(guī)范,實現(xiàn)前端精準防控、中端實時干預、后端兜底保障、全程陽光運行的閉環(huán)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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