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培生PTE考點設立的民事委托,竟演變成十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的詐騙定罪!于某平受文某帥委托搭建人脈推進考點事宜,收取約定委托費用后,卻因事項未辦成被指虛構關系詐騙,這背后究竟藏著怎樣的爭議與隱情?
考點設立有規(guī)范流程,委托因資源需求而起
培生PTE考點的設立需對接高校獲取場地資源,并與培生機構、相關主管部門完成審批對接,文某帥有在多地開設培生PTE考點的商業(yè)需求,因缺乏相關人脈資源,希望委托他人搭建人脈、推進考點設立及后續(xù)相關事宜,于某平成為其委托對象,雙方由此產生民事委托相關往來,而PTE考點設立本身有規(guī)范的官方審批流程,也成為本案事實認定的重要背景。
2024年3月,文某帥因想要在高校申請PTE考點、租賃場地用于考試運營,通過社交軟件向于某平發(fā)出委托邀約,明確委托事項為引薦高校負責人、搭建相關人脈以推進PTE考點設立,于某平應允,雙方就此建立委托協(xié)議關系,成為整個事件的起因。
委托協(xié)議逐步落地,積極推進相關受托事宜
1.委托關系深化與協(xié)議簽訂:2024年3月至6月,文某帥多次向于某平明確PTE考點設立的具體需求,包括選址新疆、內蒙、海南等地,以及場地面積、運營模式等,還提出對接培生機構高管的需求;2024年7月2日,文某帥向于某平提出分階段支付關系運作費用的協(xié)議,明確于某平負責關系鋪墊和維護,自己負責考點運營管理及資金周轉,于某平同意并提供收款賬戶,7月3日收到文某帥按約支付的10萬元;2024年10月25日,于某平與文某帥、李某保召開騰訊視頻會議,進一步確認繼續(xù)履行此前的委托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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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職責,當事人提供)
2.于某平履行委托義務:于某平接受委托后,積極推進事項,一方面及時向文某帥匯報對接進度,另一方面委托石某斌幫忙辦理PTE考點相關事宜,石某斌又先后聯(lián)系相關負責人的石某、周某(祝某天)等人,層層對接教育部相關部門、培生機構的渠道經理等,就考點設立進行咨詢、溝通;同時,于某平還委托田某蓋托人向教育部咨詢相關事宜,且為推進事項準備了伴手禮等,全程的溝通記錄、推進行為均有聊天記錄及多位證人證言佐證。
3.后續(xù)款項支付:2024年10月,文某帥因寧波PTE考場客訴及續(xù)簽問題,再次委托于某平處理危機公關,基于此前的委托協(xié)議及后續(xù)溝通,文某帥、李某保于2024年10月30日、11月1日向于某平轉賬合計100萬元,至此于某平共收到110萬元委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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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支付,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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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支付,當事人提供)
4.公安機關介入偵查:2025年5月,江陰市辦案單位以涉嫌詐騙罪對于某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7月于某平被批準逮捕。于某平指出辦案單位辦案過程中存在審訊問題(一名警察帶一名協(xié)警審訊被派出所叫停)、異地抓捕程序不合規(guī)(押送途中辦案人員借機游玩)等行為,且認為本案實為民事糾紛,辦案單位涉嫌插手經濟糾紛。
檢方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作出相關判決
2025年9月,江陰市檢察單位以詐騙罪對于某平提起公訴,指控其虛構教育部、培生機構人脈關系,騙取錢款并用于個人消費;2025年12月,江陰市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持續(xù)近3天,但判決僅用13行文字表述查明事實,且未采信于某平提交的聊天記錄、委托協(xié)議、第三方證人證言等客觀證據,反而采信了于某平的供述,最終認定于某平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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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于某平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判決背離客觀事實,自己無詐騙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于2026年1月13日向無錫市中級法院提起刑事上訴。
當事人否認詐騙,主張依約履行委托義務
無任何詐騙主觀故意:于某平主張與文某帥系自愿建立委托關系,接受委托后始終秉持誠信原則推進事項,所有行為均為履行受托義務,收取費用是基于雙方協(xié)議的約定,并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且從未否認委托事項的推進結果存在不確定性。
不存在任何虛構行為,相關行為均為客觀履行委托的舉動:為對接教育部相關事宜,委托田某蓋托其教育部朋友“彭某”咨詢,田某蓋實際完成了咨詢行為;委托石某斌推進培生機構對接,石某斌層層聯(lián)系了石某、周某(祝某天)等人員,周某又通過教育部官方部門、外研社對接至培生渠道經理,所有對接人員均為客觀存在,對接過程均有記錄;為推進事項準備酒、干果等伴手禮是客觀事實,并非虛構。
全面、積極履行了受托義務,且有充分證據佐證:及時向文某帥匯報對接進度,所有溝通均有微信聊天記錄留存;多方委托他人推進事項,除石某斌、田某蓋外,還通過黃某輝對接新疆高校資源,通過王某鳴處理相關協(xié)作事宜;應文某帥額外要求,處理寧波PTE考場客訴及續(xù)簽的危機公關事宜,進一步履行了委托延伸義務;所有推進行為均有黃某輝、王某鳴、石某斌等多位證人證言及社交軟件記錄相互印證。
懇請二審改判無罪,厘清民事委托法律關系
現(xiàn)當事人仍處于羈押狀態(tài),特懇請二審法院撤銷案涉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判決,依法改判于某平無罪;全面客觀審查本案全部證據,堅守證據裁判標準,不因一審認罪認罰行為認定其有罪;查明并糾正江陰市公安局偵查中違規(guī)審訊、異地抓捕程序違法等行為;厘清雙方民事委托合同關系,認定本案屬民事糾紛并駁回刑事控告,杜絕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同時維護于某平的人身自由與名譽權,糾正一審錯誤判決造成的不利影響。
目前二審審理尚未開始,這不僅關乎于某平的個人合法權益,更對刑事與民事糾紛的邊界界定、司法程序的合法適用有著重要的司法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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