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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商業往來中,對賬單是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當一方在對賬單上簽字蓋章確認欠款金額后,若拖欠不付,另一方能否憑此獲得法院支持?近期,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張對賬單鎖定49萬余元貨款
原告某某公司1長期向被告某某公司2供應油漆、涂料等產品。雙方合作多年,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貨款,原告也開具了相應發票。2024年1月,原告向被告發送了一份《對賬單》,載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貨款493,886.2元。
被告收到對賬單后,在“數據不符”處蓋章,并手寫注明“應收賬款493,776.2元”。這一修改意味著被告確認了欠款金額為493,776.2元,比原告原主張的金額略低。原告接受這一調整,并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該筆貨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二、 法院判決:對賬單有效,支持原告訴請
法院經缺席審理,判決如下:
- 被告某某公司2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貨款493,776.2元;
-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93,776.2元為基數,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計算。
法院認為,原告長期向被告供應貨物,雙方雖無書面買賣合同,但事實上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2024年1月的對賬單經被告蓋章確認,系雙方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欠款金額的最終確認,被告應按約付款。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對賬單的法律效力:構成債權確認
對賬單是交易雙方對往來賬目的核對和確認,具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在對賬單上蓋章并手寫確認金額,屬于對債務的自認,法院據此認定欠款事實成立。若被告認為金額有誤,應在對賬時提出異議,而非在訴訟中消極回避。
2. 逾期利息的起算點:從對賬次日計算
原告主張自2024年1月1日起計算逾期利息,即對賬單確認的截止日次日。法院認為該起算點合理,予以支持。這提醒我們:對賬后應及時付款,否則將從對賬確認的次日開始承擔資金占用成本。
3. 缺席判決的后果:放棄抗辯即承擔敗訴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在原告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張,被告承擔了全部不利后果。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經營者的實用建議
1. 規范對賬流程,保留書面憑證
定期與交易對手進行書面對賬,并確保對賬單上載明欠款金額、截止日期、雙方蓋章確認等關鍵信息。對賬單不僅是內部管理工具,更是訴訟中的核心證據。
2. 對賬時認真核對,發現不符及時注明
若對賬單金額與己方記錄不符,應在回函中明確注明正確金額,避免因沉默被認定為默認。本案中,被告通過手寫修改金額,成功將欠款額調低,體現了對賬時的審慎態度。
3. 對賬后及時付款,避免利息損失
對賬確認欠款后,應盡快安排付款。若拖延不付,不僅需支付本金,還需承擔從對賬次日開始的逾期利息。
4. 收到法院傳票務必積極應訴
缺席判決不僅喪失抗辯機會,還可能因未到庭而無法就利息起算點、計算標準等細節進行爭辯,導致承擔更不利的后果。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商事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對賬單是鎖定債權債務的有力武器,經雙方確認的對賬單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賬后及時付款,是避免利息損失的最佳方式;訴訟中積極應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基本要求。對于每一位經營者而言,規范對賬、誠信履約、依法維權,方能在商業往來中行穩致遠。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債權清收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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