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這個夏天,河南南陽的毛女士或許經歷了人生中最崩潰的一刻。
她經營了近兩年的“渝見小面”,突然收到了一紙訴狀。原告是剛剛在港交所敲鐘上市的知名連鎖品牌“遇見小面”。對方律師的邏輯很直接:四個字的店名,有三個字“見小面”完全相同,“渝”和“遇”的讀音也近似,構成整體相似,你侵權了,索賠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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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鏡頭,這位來自重慶的老板娘失聲痛哭。她說,自己賣8塊錢一碗的面,每碗只賺一兩塊錢,這一萬塊的索賠,得賣一千多碗才能湊夠。
一邊是市值數十億、擁有近600家門店的上市公司,一邊是勤懇謀生、連Logo都沒有的夫妻小店。巨大的身份反差,瞬間點燃了輿論。但當我們剝開這層情緒化的外衣,這起案件背后,其實是一場關于文字商標近似認定邊界的精密法律推演。而這場推演的結果,可能關系到成千上萬普通小商戶的命運。
第一層迷霧:“整體相似”的判定,到底誰說了算?
很多網友的第一反應是不解:“‘渝’是重慶的簡稱,‘遇見’是動詞,音形義都完全不同,怎么能算相似?” 這種樸素的正義感完全可以理解,但它觸及了商標法領域一個極其核心,也極易被公眾誤解的概念——混淆可能性。
法律上的“近似”,看的從來不只是兩個字在字典里的區別。根據規定,判斷“渝見小面”與“遇見小面”是否構成近似,通常遵循三個黃金法則:
1. 隔離比對,而非并列比對。 法官和審查員會模擬一個普通消費者的場景:他可能只是在街上匆匆一瞥,或者聽朋友口口相傳,憑著不太清晰的印象就去消費了。他不會把兩個招牌放在一起玩“大家來找茬”。
2. 整體觀察,要部比對。 “渝見小面”和“遇見小面”的核心識別部分是什么?是“渝見/遇見”+“小面”。“小面”作為商品的通用名稱,顯著性很弱,不能單獨歸某個品牌所有。因此,主要比對部分就落在了“渝見”與“遇見”上。這也是原告律師抓住的關鍵點。
3. 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遇見小面”經過多年經營和上市,其品牌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法律對其保護的范圍會相應更寬一些。一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他人哪怕只是在音、形、義某一方面近似并可能引起混淆,也可能踩到紅線。
所以,問題的關鍵就從“我認為像不像”,變成了“一個普通的、粗心的面食消費者,會不會誤以為這家南陽小店是那個上市公司的加盟店或分店?” 這就是法律與現實認知之間那條微妙而冰冷的縫隙。
第二層迷霧:毛女士的眼淚,在法律上有沒有用?
這是個非常殘酷的問題,但我們必須誠實回答:主觀上沒有“傍名牌”的惡意,是重要的抗辯理由,但不是萬能的免死金牌。
毛女士的崩潰大哭,在于她覺得自己太冤了:“我是重慶人,用‘渝’字天經地義,從未想過蹭誰的熱度。” 這一點,我相信是真的。
在商標侵權認定中,主觀意圖確實至關重要。我們來看一個對比鮮明的案例:此前,貴陽一家重慶小面館的學徒,學成后開了家店,起名與師父的品牌僅一字之差,從裝修到餐具全盤照搬,還說過“蹭一下名氣”之類的話。最終,法院認定其具有明顯的主觀攀附惡意,不僅判了侵權,還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這與本案截然不同。毛女士的門頭是自己設計的,沒有模仿“遇見小面”標志性的紅黑配色和Logo,店內裝修也大相徑庭。這些“完全不同”的事實,恰恰是證明她沒有“搭便車”故意的強有力證據。她可以理直氣壯地在法庭上說:我沒有想,也沒有能力讓顧客產生誤認,我的顧客就是沖著“8塊錢一碗”來的街坊鄰居。
然而,善良的意圖需要規范的行為來落地。最大的不確定性,就卡在一個問題上:“渝”字,她用得合不合理? 這就引出了本案最要害的第三層迷霧。
第三層迷霧:“渝”字作為地名,是一面能擋住一切的金牌盾嗎?
有網友評論一針見血:“感情以后玉林米粉可以告桂林米粉侵權了唄?” 這背后的法律邏輯,指向了《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一個重要抗辯權——正當使用。
該條款明確指出,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重慶簡稱“渝”,這是一個公共資源,任何人都無權壟斷。如果一個重慶人開的餐館,在描述自己產品產地或風味來源時,善意、合理地使用“渝”字,例如“正宗渝味”、“渝派小面”,這通常被視為對地名的描述性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
本案的玄妙之處在于,毛女士沒有單獨使用“渝”字做描述,而是將“渝”與“見小面”結合,組成了一個新的品牌名“渝見小面”。這正是原告方發起進攻的命門所在——他們可以主張:你的使用方式,已經超出了單純描述產地的范疇,構成了一個具有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商標性使用”,而這個商標性使用,恰好與我方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因此,毛女士要想在這場戰爭中全身而退,她的律師必須在法庭上清晰有力地構建一條雙重防線:
第一道防線:抗辯不近似。 將兩個門頭的整體視覺效果、價格定位、消費人群進行全方位的對比,讓法官形成“兩個店在現實中根本不會混淆”的內心確信。
第二道防線:主張正當使用。 如果法庭仍然傾向于認定文字標識本身構成近似,就必須全力證明毛女士對“渝”字的組合使用,是其作為重慶人對家鄉身份的宣告,屬于善意的、非商標意義的描述性使用,目的是告訴顧客“我這個外地人賣的是家鄉味道”,而并非想讓顧客把它跟某家連鎖店聯系起來。
尾聲:一場官司的終局,不止關乎一個毛女士
截至2026年6月12日,此案仍在審理中,調解已經破裂,等待它的將是法槌落下的最終裁決。
這起案件之所以牽動人心,是因為它像一面鏡子,照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光譜。一端是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辛辛苦苦建立的品牌,當然不能被隨意“搭便車”,依法維權無可厚非。另一端,則是無數像毛女士一樣,用自己最樸素的情感和認知來謀生的普通人。他們不懂復雜的商標戰略,給店起名字,可能只是因為自己來自哪里,有什么故事。
我們支持保護創新,嚴懲惡意的“李鬼”,但也希望法律的刻度尺,能為善意者留下一點溫存的余地。如果最終的判決,能夠精準地區分“惡意的攀附”與“善意的重逢”,在維護大品牌商譽的同時,也保護好那些用汗水澆灌城市煙火氣的普通人,那么這場關于“渝”和“遇”的戰爭,才真正有了超越案件本身的價值。
讓商業的歸商業,讓市井的歸市井。我想,這才是我們期待的法律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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