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觀念里,公證遺囑是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只要有公證遺囑,其他遺囑都無效。這種觀念源于《繼承法》的規定,但《民法典》實施后,這一規則已經發生了變化。
根據原《繼承法》第二十條,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意味著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層級。但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這一變化的核心在于: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無論遺囑的形式是自書、代書、打印還是公證,如果存在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不再以公證為準,而是以時間在后的那份為準。只要后一份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合法,即使沒有經過公證,也可以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
這一變化體現了法律對遺囑人最后意愿的最大尊重。遺囑人可以隨時通過新的遺囑(哪怕只是手寫的自書遺囑)來變更之前經過公證的遺囑,程序更加便捷。但同時,也對遺囑的保存和真實性認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容易引發多份遺囑之間的效力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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