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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個人被“立案調查”,企業賬戶卻被跨省凍結4828萬余元且長達3年之久;異地辦案未獲當地公安機關同意與協助,仍強行線下執行財產凍結;金融機構明知執法程序違法、文書存在明顯問題,卻依然違規配合操作......
3月26日,湖南永雄集團訴長沙某商業銀行違規違法協助凍結侵權責任糾紛案,即將公開審理,屆時也將進行網絡直播。這起案件,揭開了“遠洋捕撈”式趨利執法的一角,也將成為審視執法司法規范化、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樣本。該起案件所暴露的問題,不僅關乎一家企業的生存發展,更直指法治營商環境建設的關鍵痛點,值得全社會高度警惕。
所謂“遠洋捕撈、趨利司法”,本質上是部分執法司法機關突破法定管轄邊界、違背執法辦案程序,以辦案為名將企業財產作為“目標”的違規行為。本案中,A省M市公安局H分局立案查處的對象是永雄集團懷化分公司部分員工的“犯罪”案件,且不論這些“犯罪”是否成立,起碼永雄集團及其子公司衛成公司并非犯罪嫌疑人,其賬戶資金根本不屬于涉案財物,卻被無端凍結,這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中只能凍結“涉案財物”的明確規定。
更令人費解的是,辦案機關出具的《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犯罪嫌疑人”一欄為空白,對自然人“立案”卻凍結單位賬戶,文書的明顯錯誤背后,是對法律程序的公然漠視。
此外,跨省辦案的程序規范,是防止執法權濫用的重要防線。公安部早已出臺《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明確要求異地凍結財物必須履行協作手續、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而本案中辦案機關既未向長沙當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請求,也未委托當地代為執行,竟然因為“當地公安拒不配合”而強行自行予以凍結,徹底突破了法定程序紅線。
同時,辦案機關并沒有到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辦理凍結,轉而直接前往長沙某商業銀行總行操作凍結,這又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協助凍結的具體規定。層層程序違規的背后,是執法權的任性行使,更是對法治權威的損害。
金融機構作為協助執法的重要主體,本應堅守依法合規的底線,成為防范違規執法的“第一道關口”。但本案中的長沙某商業銀行,明知辦案機關異地凍結未獲當地協助、法律文書與凍結對象明顯不符、凍結地點不符合規定,卻未依法拒絕或要求補正,反而違規配合完成凍結操作,導致永雄集團4828萬余元資金被長期凍結。
這筆本可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的資金,因違規凍結無法正常使用,企業不僅要承擔貸款與存款的利息差額損失,還面臨資產抵押無法解除、經營資金流轉受阻的困境。金融機構放棄合規審查義務的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民營企業的財產權益,也成為違規執法的“幫兇”,違背了《商業銀行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以及金融機構協助執法的法定原則。
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其合法財產權益的保障程度,直接關系到營商環境的優劣和經濟發展的活力。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反復強調要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決杜絕“一刀切”式執法、選擇性執法。
“遠洋捕撈”式的趨利執法,不僅會讓企業的經營發展遭受重創,更會動搖民營企業的發展信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當執法權可以隨意突破程序邊界,當企業財產面臨無端被凍結的風險,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石就會受到侵蝕。
本案的審理,不僅需要厘清辦案機關和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責任,更需要通過司法裁判明確異地辦案協作的程序邊界、金融機構協助執法的合規義務,讓違規執法者付出代價,讓失職機構承擔責任,讓更多執法司法機關和金融機構引以為戒,筑牢依法履職的基本防線。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要落實到每一次執法、每一起案件的辦理中。唯有堅決摒棄“遠洋捕撈”式的違規執法,堅守程序正義、恪守法治底線,讓執法司法行為始終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才能真正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讓民營企業敢闖敢干、安心發展,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注入持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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