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
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導讀:面對未成年人溺亡的悲劇,家屬的悲痛可以理解。但在法律實踐中,能否獲得賠償,關鍵不在于“誰管這片地”,而在于“管理與缺失”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本文通過張壹杰律師代理的案件,為你深度解析法院如何審查“因果關系”這一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
案情復盤:6歲兒童河道溺亡,家屬狀告七家單位
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生命權糾紛案。2021年4月,年僅6歲的周某某與5歲的妹妹在某橫河岸邊玩耍時不慎落水,周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其父母將某街道辦事處、某農業農村局、某村委會、前京村委會、某區交通運輸局、某市交通運輸局、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七家單位告上法庭,索賠68萬余元(二審變更為76萬余元)。
家屬認為,涉案河道存在一個很大的護欄缺口,且缺口下方水深數米,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各被告作為河道、護欄或土地的管理者,未及時修復缺口、未設置警示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所張壹杰律師作為某單位的代理人,參與庭審,最終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民終241終審判決,駁回家屬的請求,維持原判。
代理策略:從“主體適格”到“因果鏈斷裂”,精準拆解侵權四要件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河道護欄的缺口,與周某某的溺亡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我們在代理本案時,并未局限于“誰的職責范圍”這一表層問題,而是從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入手,構建了嚴密的防御體系。
一、 厘清主體,各個擊破:誰才是真正的“管理者”?
面對七名被上訴人,我們并未急于“自證清白”,而是首先精準切割行政職能與民事侵權責任的邊界。
- 針對交通部門(某市交運局、某區交運局):我們向法庭提交了相關批復等關鍵文件,證明涉案路段在案發時已由農村公路調整為城市路網。依據規定,城市道路的管養職責屬于行政執法部門,而非交通部門。因此,我方當事人對涉案“河道護欄”既無行政監督義務,更無民法上的管理責任。
- 針對某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我們明確指出,其職能僅限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償方案擬定與落實,如支付補償款、核定指標等,與現場設施的維護管理完全無關。
律師解讀:在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侵權案件中,不能簡單地認為“誰征地誰負責”或“誰管路誰負責”。必須嚴格審查各部門的法定職責范圍,區分行政職能與民事侵權責任,才能避免主體不適格帶來的訴訟風險。
二、 事實錨點:監控還原,孩子“下河取水”是事故主因
除了主體資格,我們更著力于還原事發時的客觀事實。我方提供的證據鏈清晰地指向一個關鍵事實:孩子并非“不慎從缺口跌落”,而是主動下河玩耍。
-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幾分鐘,周某某與周密手持礦泉水瓶在岸邊逗留,周某某曾下河取水,隨后二人跑向缺口處。
- 現場勘驗結論:所謂的“護欄缺口”下方并非深淵,而是有一段由石塊凸起形成的“非正式臺階”,且旁邊有小樹。這從側面印證了二人很可能是為了取水或玩水,主動沿著缺口處的臺階下到水邊,從而發生意外。
- 日常經驗法則:涉案缺口位于停車區域,與道路相隔數米,且設有路障。正常人正常通行時,從該缺口處“顛落”入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律師解讀:侵權責任的核心是“過錯”。當受害方的行為(尤其是未成年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時,即便管理方存在輕微瑕疵,也可能因因果關系的斷裂而免責。
三、 法律適用創新:無強制標準,不構成“違法性”
我們在代理中還提出一個關鍵的抗辯點:現行法律、法規對河道兩岸是否應當設置護欄及警示標志,并無任何強制性標準和規定。
本案中的“護欄”實為建筑物拆除后遺留的墻體,其存在本身是為了加強通行安全,而非法律意義上的河道護欄。要求管理者對一處非強制性的、歷史遺留的墻體缺口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司法觀點總結: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
本案最終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其裁判觀點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法院認為,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因果關系無法成立,理由有三:
- 行為主導:從監控和現場情況推斷,周某某、周密系自行下河取水玩水所致,而非正常通行中意外跌落。
- 法律無強制性要求:法律并未強制規定河道必須設置護欄,涉案墻體缺口不構成“違法行為”。
- 監護人責任: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上訴人)未盡到應有的監管和教育義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核心結論:“各被上訴人即便對于涉案河段缺口的問題存在侵權法上的過錯,亦不具備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 這確立了在類似案件中,必須嚴格審查“受害方行為”是否切斷了因果關系的裁判標準。
寫在最后:以案為鑒,厘清權責
每一個生命的逝去都令人惋惜,但法律的歸法律,情感的歸情感。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的職責是在法律的框架內,精準界定責任,維護公平與正義。本案的勝訴,并非對生命的漠視,而是對法律邏輯和證據規則的堅守。
對于廣大公眾而言,此案也是一個深刻的警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安全教育與監護,是避免此類悲劇發生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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