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漢市監處罰〔2026〕21號),漢中康羅醫藥有限公司因從未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個人處購進藥品,被依法沒收違法所得11000元,并處罰款100000元,罰沒款合計111000元。
線索核查發現違法事實
2025年10月31日,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線索,顯示漢中康羅醫藥有限公司經營的瑞舒伐他汀鈣片、熊去氧膽酸膠囊共47盒藥品追溯碼異常。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3日開展現場檢查,未發現相關批次藥品實物,通過該公司計算機管理系統查詢到,其于2024年分四次錄入購進數據,虛構供貨來源為漢中陽輝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和陜西樂盈醫藥有限公司,但無法提供對應購進票據。
經協查及延伸檢查證實,上述兩家批發企業均未向該公司銷售過涉案藥品。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慶供述,涉案110盒瑞舒伐他汀鈣片、40盒熊去氧膽酸膠囊系從一名河北口音上門推銷的劉姓業務員處,以現金交易方式購進,另有5盒熊去氧膽酸膠囊從患者家屬處購買,涉案藥品已全部銷售完畢。
違法經營情況及危害
- 涉案貨值與違法所得:瑞舒伐他汀鈣片、熊去氧膽酸膠囊銷售價格分別為40元/盒、165元/盒,貨值金額共計11000元,違法所得11000元。
- 違法危害:該公司從不具備資質的個人處購進藥品,導致涉案產品無法追溯,無法證實是否為合法企業生產,存在重大藥品安全隱患。目前,辦案機構已將劉姓業務員涉嫌倒賣醫保回流藥品的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五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結合該公司系農村單體零售藥店、首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購藥人危害后果且參與公益活動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考慮其無法說明產品來源、無法追溯的從重情形,最終作出如下處罰:
1.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 沒收違法所得11000元;
3. 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以五萬元計算,處2倍罰款100000元。
罰沒款合計111000元,要求該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若不服處罰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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