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負責客戶溝通、貸款審核的
銀行信貸人員
也是與貸款中介相勾連
偽造申貸材料
違法發放貸款的銀行“蛀蟲”
檢察機關抽絲剝繭、循線追蹤
揭開案件真相
“‘檢察官走進金融街’系列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既有面向專業金融機構舉辦的專題交流探討,也有深入社區街道的精準法律服務,活動類型涵蓋現場問需答疑、專題講座、以案釋法等。2025年6月以來,北京市檢察機關已聯合北京金融街服務局等單位組織開展了20余場相關活動,覆蓋金融機構150余家、金融從業人員萬余人、金融消費者數萬人。”近日,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副主任陳禹橦向記者介紹。
該系列普法活動還專門圍繞銀行信貸人員與非法貸款中介內外勾結、職務侵占及違法發放貸款案,組織過一場旁聽庭審活動。“這起案件非常有普法教育意義,我們聯合法院組織了多家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來到公開庭審現場參與旁聽。通過以案為鑒、寓教于審,讓很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明晰了與中介人員合作的法律風險和職業底線,糾正了‘沒有造成信貸損失就不構成犯罪’的認識誤區,有效幫助從業人員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陳禹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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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北京市檢察院與北京金融街服務局聯合主辦“檢察官走進金融街”系列活動的啟動儀式暨“金融犯罪懲治與風險防控”研討會。
職務侵占牽出“案中案”
莫某是某銀行的房貸部經理,該銀行為拓展客戶來源,提高貸款業務效率,會向推薦貸款客戶的第三方貸款中介機構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于是,莫某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就打起了歪主意。
2021年,莫某與劉某共同商定,通過“掛單”的方式侵占銀行的助貸服務費用。劉某是何許人也?其與莫某曾是銀行的同事,2019年辭職后開始經營一家公司,開展貸款咨詢業務。二人商量,由莫某負責推薦,將劉某實際控制的公司納入該銀行合作的第三方貸款中介名單中,然后莫某將自己直接服務的貸款客戶虛構為劉某公司推薦的客戶,即通過“掛單”的方式把莫某自己的客戶掛在劉某公司,使銀行向劉某公司支付了本不應該支付的助貸服務費,后由劉某將上述服務費轉給莫某。
自2021年至2023年,二人采取上述手段共同侵占銀行服務費用共計168萬余元。這種行為的本質就是莫某與劉某合謀,利用莫某擔任房貸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罪。公安機關在與金融監管部門查處相關非法貸款中介的過程中發現這一犯罪線索,于2024年5月17日將莫某、劉某抓獲歸案。
2024年1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將該案移送至朝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時發現,莫某不僅與劉某有勾連,還與其他非法貸款中介聯系密切,且資金往來密集,可能存在內外勾結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線索。
“根據信貸管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信貸人員辦理貸款業務,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信貸工作人員開展盡職調查時,應當按照規定對貸款資料和擔保能力進行全面審核。違反上述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朝陽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王愛強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調整偵查方向,圍繞莫某、劉某的違法放貸過程開展調查取證,并會同公安機關前往銀行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最終查實了莫某在為客戶馬某申請貸款時存在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事實。
千萬元經營性貸款被違法發放
根據相關規定,向銀行申請經營性貸款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涉及借款人的資質、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貸款用途及擔保措施等方面。比如合法經營資格方面,借款人需持有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確保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盈利能力與償債能力方面,企業需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穩定的現金流,以確保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通常銀行要審核企業的財務報表等來進一步評估。
可是,莫某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業績”,經過一番操作,向根本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馬某違法發放了巨額經營性貸款。
馬某因急需1000萬元資金周轉,通過中介找到莫某,提出辦理高額度經營性貸款。因馬某名下沒有公司,為了幫助馬某“解決問題”,同時也完成自己的業績,莫某以1.5萬余元的價格收購了一個符合申請貸款條件的“空殼公司”,后以2.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馬某并幫其完成工商變更,使馬某滿足申請經營性貸款的基本條件。隨后,莫某讓劉某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為馬某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虛假財務報表等資料,虛構公司要向合作方支付貨款的貸款需求。在明知貸款資料系偽造的前提下,莫某利用職權直接簽字上報,越過了貸款調查等必需環節,幫助馬某最終獲得了銀行1000萬元經營性貸款。
未造成信貸損失
為何仍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刑法第186條規定的罪名,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莫某到案后,辯稱自己發放的貸款有足額抵押物,未造成信貸資金損失。聲稱未造成信貸損失,那她是否觸犯了違法發放貸款罪呢?
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現,貸款申請人馬某名下沒有符合申請經營貸款條件的經營主體,按照莫某所在銀行的規定,馬某僅能夠申請信用貸款,額度為100萬元。為了幫助馬某獲得1000萬元貸款,莫某與劉某合謀全程“操辦”信貸審批,既突破了貸款類型的規定,也突破了貸款額度的規定。此外,貸款放款后,莫某主導控制該信貸的資金流轉,還為馬某介紹“三方受托支付”中介提供公戶轉私戶的服務,將銀行支付給合作方的貸款再轉回給馬某,繞開銀行對信貸資金的監管。
辦案檢察官經分析認為,莫某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已違反商業銀行法等相關規定,致使金融監管政策落空,干擾國家信貸政策的執行,導致本應支持企業生產經營的信貸資金流入其他領域。同時,上千萬元信貸資金在監管外流轉并被非法貸款中介實際支配,危及了信貸資金的安全。雖然涉案貸款最終已歸還,沒有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但其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本身就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為違法放貸數額200萬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莫某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為1000萬元,已經達到了立案追訴標準,因此,檢察機關對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予以追訴。
經辦案檢察官開示證據、釋法說理,最終,莫某、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5年5月9日,朝陽區檢察院以莫某、劉某涉嫌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對二人提起公訴。
筑牢金融安全防線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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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莫某、劉某職務侵占、違法發放貸款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多家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邀旁聽庭審。
“被告人將行業‘潛規則’置于國家法律之上,未能正確看待手中的金融權力,將職務便利變為謀私工具,在利益的誘惑下一步步迷失自我、放棄底線,背叛了金融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2025年9月5日,朝陽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在公訴人的法庭教育下,莫某、劉某二人都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庭審后,參與旁聽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通過庭審,我們認識到此類問題的嚴重性,以后一定要加強教育學習,嚴守法律紅線,不被私利裹挾。”許多受邀現場旁聽庭審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也紛紛感嘆,表示將以案為鑒,強化認識,廉潔從業。
2025年9月26日,朝陽區法院全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認定被告人莫某、劉某的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該案不僅警示銀行從業人員要依法依規開展相關金融業務,也警示貸款人要了解通過非法貸款中介等非正規渠道獲得貸款,將面臨極大的資金風險和法律風險。“根據信貸管理規定,金融監管部門和銀行會對信貸資金進行貸后管理。個人貸款支付后,銀行會按照規定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可能會采取要求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朝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胡靜提示說,社會公眾應當警惕非法助貸機構以內部渠道為噱頭的虛假宣傳,違規貸款可能存在銀行停貸、要求提前還清等風險,應通過正規渠道獲得信貸資金支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銀行信貸資金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良好的信貸秩序可以助力提升金融體系的韌性和安全水平,激發經濟活力和經營主體動力。”北京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主任劉晶表示,檢察機關將和相關各方一起,凝聚合力筑牢金融安全防線,以高質效履職守護金融信貸領域的清朗生態。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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