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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年9個月。”
當這個數字從法院判決書里跳出來的時候,我第一反應不是“哦,判了”,而是——“就這?”
一個15歲的女孩,被媽媽送進派出所,以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結果呢?那個穿著警服的教導員,支走她媽,關上門,用“拘留”嚇唬她,然后把手伸進她的衣服,把SZ器塞進她的嘴里。
你說這叫“強制猥褻”?這TM不就是性侵嗎?
更諷刺的是,這個叫李豐玲的人,就坐在“教導員”的位子上——負責民警紀律和思想工作的。好家伙,自己先把紀律給“示范”了一遍。
DNA證據硬不硬?硬。垃圾桶、警服襠部、藤椅扶手、女孩的鞋帶,七處檢材全部匹配。鐵證如山,賴都賴不掉。
法院認不認從重情節?認。對象是未成年人,認了;利用職務便利,認了;手段惡劣,認了。
最后判2年9個月!
“認罪認罰,從輕處罰”,兩個詞把三個“從重”對沖得干干凈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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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有媒體開始“官宣”了,說李豐玲是個正直的人,曾因抓捕吸毒嫌犯被扎傷,導致婚期推遲。
什么意思?想告訴大家“他以前是個好人”?還是想暗示“功過可以相抵”?
我查了查,類似的“好人敘事”不是第一次出現。當年那個性侵6名幼女的民警康永,也被扒出過“優秀警官”的履歷。結果呢?判了16年半。
這不是“雙標”是什么?
咱們把話說明白:他過去立過功,該獎勵的時候獎勵了,該晉升的時候晉升了。但今天他犯了罪,就必須付出代價。一碼歸一碼。
如果功過可以相抵,那這個世界會爛成什么樣?
古代商鞅就說過:“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什么意思?功勞再大,犯罪了照樣判。兩千多年前就明白的道理,今天還有人想糊弄過去?
更讓人揪心的是,那個15歲的女孩現在怎么樣了?
她自殘,拿刀劃自己手臂,血染紅了一片;
她離家出走,從福建跑到安徽,又跑到江西,拉黑父母的聯系方式;
她的媽媽關了店,回了四川老家,因為當地流言蜚語傳得離譜——有人說她被強奸了,有人說她媽也被強奸了。
一個15歲的女孩,被一個警察在派出所里侵害了,結果還要承受“你活該”的指指點點。
這還讓人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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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一個細節更應該被關注:到目前為止,李豐玲家屬沒道過歉,派出所也沒道過歉。庭審上那句“對不起”,像不像被逼著念課文?
現在女孩的父親已經申請抗訴了,理由是“應當在五年以上量刑”。
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SZ器侵入口腔就屬于“手段惡劣”,應當進入“五年以上”的量刑檔次。這不是“可以”,是“應當”——法律里最硬的詞。
而霞浦縣檢察院當初建議的就是“2年9個月”,現在讓檢察院自己否定自己?難!但不是不可能。
二十多年前,福建周寧縣也出過類似的事。一個叫陳長春的公安局副局長,強奸了報案少女,一審判了三年,輿論炸了,檢察院抗訴,二審改判十二年。那個一審的審判長,后來因為徇私枉法被刑拘了。
歷史不是沒有參考答案,就看今天的人愿不愿意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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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后說兩句真心話。
我們為什么對這件事這么憤怒?不是因為一個數字“2年9個月”太刺眼。而是因為,這個案子把太多“本來不該缺席的東西”都給缺席了:
未成年人詢問,監護人必須在場——缺席了。
執法場所全程錄音錄像——缺席了。
案后心理救助和系統幫扶——缺席了。
甚至,連一句真誠的道歉——也缺席了。
一個15歲的女孩,走進派出所的時候,以為那里是安全的。結果,那個穿警服的人,把她的信任摔得粉碎。
這個時代欠她的,不只是一紙判決書。
這個時代欠她一個公道,欠她一個能讓她相信“這個世界還值得留下來”的理由。
至于那些試圖
用“他以前是個好人”
來稀釋罪惡的人,
更要清醒地認識到:
制服不是護身符,
傷疤不是免罪金牌,
功過從來不能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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