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案例
近日,H省Q市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某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施某某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得私彩賭博網站的網址和賬號,向微信好友售賣私彩“排列五”和“七星彩”。施某某收取銷售私彩總額的百分之五,將銷售私彩款扣除其獲利后通過微信與王某某等人進行結算。經查,施某某轉賬私彩款至少148.69萬元,獲利至少7.4萬元。
法院認為,施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網絡開設賭場,仍然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賭資金額至少148.69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施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向微信好友推送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成立開設賭場罪。
三、警示教育
賭博絕非生財之道,開設賭場更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它不僅直接侵害參賭人員的財產權益,導致參賭者深陷泥潭、傾家蕩產甚至妻離子散;更嚴重的是,它極大地助長了社會上的不勞而獲、投機取巧、幻想“一夜暴富”的不良風氣,侵蝕社會誠信根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穩定。
法律對此類行為的制裁是嚴厲且堅決的。每一位公民,務必認清賭博的巨大危害,自覺抵制任何形式的賭博誘惑,遠離賭場和賭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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