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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園園 北京德略律師事務所
2026年3月,單依純巡回演唱會深圳站未經授權演唱李榮浩作品《李白》引發版權風波,主辦方致歉、藝人擔責、原作者回應的系列舉動,不僅引爆輿論熱議,更折射出華語樂壇版權保護中的諸多法律痛點。
該起事件的發生脈絡并不復雜:2026年3月28日,單依純深圳演唱會中演唱李榮浩創作的《李白》,經查該演唱行為未獲得詞曲作者及版權代理方的授權,此前李榮浩方已通過郵件明確拒絕授權請求。3月30日,主辦方事后承認操作失誤導致授權未簽署,單依純本人亦發布聲明,承認自身未親自核查授權導致出現重大疏漏,最終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演唱了《李白》,構成侵權事實。
音樂著作權是著作權侵權領域中最為嚴重、內容最復雜的領域之一。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本案中李榮浩作為《李白》的詞曲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單依純在聯系李榮浩公司未獲版權許可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演唱會此等商業演出場景翻唱、表演《李白》,侵犯李榮浩的復制權、表演權。值得注意的是,音樂作品的保護不僅限于完整詞曲,片段使用、改編使用若未獲得授權,同樣可能構成侵權。本案中,單依純僅更換配器、增加念白,核心詞曲與結構、歌曲主旋律并未改變,不構成對原作者改編權的侵犯。
個人演唱會屬于高票房商業演出,權利管控嚴格,版權通常需權利人單獨許可。在單依純《李白》侵權事件中主辦方作為演唱會的組織者、盈利方,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版權許可審核的第一責任人,依法負有核實曲目版權是否已經轉讓、作者是否授權他人獨家使用、獲取許可是現場演出還是包括二次傳播等等,在著作權人李榮浩明確表示拒絕后更應該直接聯系作者確認。該案中,主辦方明知《李白》作者李榮浩明確拒絕授權仍擅自安排演唱,屬于故意侵權,是此次侵權事件的主要責任主體。
單依純作為表演者可否以“基于對合作方專業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進一步核實授權文件細節”而免責?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意味著表演者負有監督授權流程合規性的義務。本案中,單依純作為演唱會的表演者,以“信任合作方專業流程”為由未核實授權文件細節,存在明顯監督疏忽,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侵權,這也凸顯了表演者作為版權使用的直接主體,應樹立“版權第一責任人”意識,而非被動依賴團隊審核。 版權是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更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石。年輕歌手唯有摒棄“依賴團隊審核”的僥幸心理,主動提升版權認知,嚴格履行版權使用義務,將尊重版權內化為職業自覺,才能在藝術道路上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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