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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賣掉5名親生子女獲刑:當父母成為“人販子”,我們該憤怒什么,反思什么?
202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一起“親生親賣”案件引發公眾強烈憤慨:被告人李某會與其妻張某榮,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況下,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先后將5名親生子女出賣給他人,非法獲利共計47萬元。
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主犯李某會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從犯張某榮有期徒刑五年。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什么樣的父母,能對自己的骨肉下得去手?什么樣的人性,能在金錢面前將親情徹底碾碎?
5個孩子,47萬元。根據最高法公布的基本案情,這起案件的犯罪時間跨度長達七年——從2016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這期間,李某會與張某榮夫婦將生育變成了“生意”。他們“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生育后即將所生子女出賣給他人”。
5名親生子女,47萬元非法所得。平均每個孩子的“售價”不到10萬元。這是一筆怎樣的賬?在法院的判決書中,這對夫妻的行為被定性為“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換言之,他們生育的目的,不是為了延續生命、養育后代,而是為了出售牟利。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李某會、張某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且拐賣多人,依法應從嚴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要知道,“子女雖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能被作為商品買賣。”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典型案例時,以極其明確的表述亮明司法態度。
這一立場背后,是中國法律對“出賣親生子女”行為的明確定性。根據《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并未將孩子的親生父母排除在外。
換言之,法律不承認任何形式的“自產自銷”。人不是商品,不存在“我的孩子我做主”的買賣邏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司法文件還特別區分了“送養”與“出賣”:像本案中“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情形,就明確構成拐賣罪。
如果認為這只是一起極端個案,那就低估了問題的嚴峻性。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近年來,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而不是被一般意義上的“人販子”拐賣。
也就是說,當下部分“拐賣犯罪”的主體,恰恰是不負責任的親生父母。為了一點利益,他們不惜出賣自己的孩子,不惜割斷骨肉親情,不惜將孩子置于難以預測的風險當中。這既是嚴重的違法犯罪,又是一場人倫悲劇。
類似的案例并非個例。2025年7月,福州司法部門披露的一起案件引發廣泛關注:1999年出生的黃某某,先后將自己兩名親生兒子賣掉——大兒子以4.5萬元賣出,小兒子以3.8萬元賣出,所得錢款全部用于打賞游戲主播和購買衣物等個人揮霍。2024年7月,黃某某因詐騙罪、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
2025年6月,四川天全縣法院也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被告人A作為親生父親,將三名親生女兒以收取“營養費”為名出賣,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這些案件共同指向一個令人心痛的事實:在某些角落,血緣不僅沒有成為保護的屏障,反而成了被利用的“資源”。
什么樣的父母會賣掉孩子?面對這樣的問題,面對這樣的案件,公眾的第一反應往往是憤怒:“虎毒尚不食子,這些人連畜生都不如。”
但憤怒之后,我們更需要追問:究竟是什么,讓父母能做出這樣的事情?
從已披露的類似案件來看,背后往往交織著多重因素:
第一,經濟困境與法律意識雙重缺失。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確實面臨極度貧困,但更關鍵的是,他們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不知道出賣親生子女是犯罪,甚至認為“自己的孩子有權處置”。
第二,邊緣群體的“悲劇復制”。福州黃某某案中,黃某某本身就是被收養的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關愛缺失,性教育幾乎空白,早早離家流浪。她既是加害者、犯罪者,也是被傷害、被忽視的人。這類邊緣人群——缺乏生育知識、沒有經濟基礎、不知敬畏法律——成為治理拐賣犯罪的難點所在。
第三,極端扭曲的價值觀。像李某會夫婦這樣,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況下,仍然將生育作為“生意”,其行為已經不能用“一時糊涂”來解釋,而是形成了一套自我合理化的扭曲邏輯。他們眼中,孩子不再是生命,而是可以標價出售的“商品”。
對于“親生親賣”案件,人民法院的態度是明確的:依法從嚴懲處。但同時,司法并非機械地“一判了之”。
在李某會案中,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嚴格區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對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張某榮,依法認定為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體現寬以濟嚴的政策導向。
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積極協調推動民政、學校等部門為二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確定臨時監護、發放補助金及助學金,并會同當地志愿服務機構持續跟蹤回訪、探望**,切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權益,防止衍生新的社會問題。
這表明,司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努力避免讓更多孩子成為“二次受害者”。被解救的兒童被送到民政部門,由專業機構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成長環境。
“夫妻賣掉5名親生子女”——這起案件刺痛了公眾的道德神經。我們當然要憤怒,要譴責,要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但僅有憤怒是不夠的。當“人販子”和生身母親合為一體,當父母成為拐賣者,我們需要的就不止于一般意義上的“嚴刑峻法”。
我們需要將目光投向更深處:那些早早輟學、缺乏謀生手段的年輕邊緣人群;那些性教育空白、法律意識淡薄的家庭;那些生活在貧困中、走投無路的父母——他們自己是社會的悲劇產物,卻又在復制悲劇。
對這類特殊的拐賣案,譴責是必須的,但不能止于譴責。**強化法治教育,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為困境家庭提供經濟支持與心理輔導,將預防做在悲劇發生之前**,或許才是治本之策。
畢竟,每一個孩子的降生,都不該是父母手中的“待售商品”。每一個生命的權利,都不該被金錢標價。這是法律的底線,也應該是人倫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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