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中,“履約能力”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以“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然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絕非簡單等同于企業“賬上沒錢”“庫存不足”或“遭遇困難”。市場風云變幻,企業經營是動態博弈的過程。負債經營、資不抵債的企業大量存在,其自身的資金實力未必等同于特定合同的履行能力。能否有效組織資源(如商品流通)完成交易,才是關鍵。僵化、泛化地認定“無履行能力”,極易導致刑事手段不當干預經濟糾紛。
趙飛全律師在辦理合同詐騙案件時,始終將“履約能力”之辯作為打破指控邏輯的核心突破口,通過動態、客觀地論證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為當事人爭取無罪或從輕處理。
履約能力認定的司法實踐與無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622號案例(已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對此提供了極具價值的指引。在該案中,山西搏磊公司因市場波動和政策調整導致資金鏈緊張,最終未能履行供貨合同,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具備相當的履約能力,并有積極履約行為,最終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該案的裁判要旨明確指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不能僅以簽約時的靜態財務狀況為依據,而應結合其整體資產狀況、融資能力、經營前景等動態因素綜合判斷。若行為人雖有部分履約能力不足的情形,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積極籌措資金、組織資源,最終未能履行系因客觀原因所致,則不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陳某某合同詐騙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指出:陳某某有履約能力,無逃避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履約能力辯護的五大實戰要點
趙飛全律師在辦理合同詐騙案件時,總結出履約能力辯護的五大實戰要點:
第一,動態評估履約能力。 不能僅以簽約時的靜態財務狀況認定履約能力,而應結合行為人的整體資產狀況、融資能力、經營前景、行業經驗等動態因素綜合判斷。即便簽約時資金稍顯不足,但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融資渠道,也應認定具備履約能力。
第二,舉證積極的履約行為。 行為人是否在合同簽訂后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是證明其具有履約意愿的重要證據。例如,是否支付了定金或預付款、是否組織生產或采購、是否安排運輸或物流、是否與第三方簽訂履約分包合同等,均可作為積極的履約行為的證明。
第三,區分夸大宣傳與虛構事實。 商業活動中的夸大宣傳與刑事詐騙中的虛構事實存在本質差異。如果只是對自身實力、產品效果等進行一定程度的夸大,但仍有基本事實基礎,通常屬于民事欺詐范疇。但如果是完全虛構不存在的主體、項目或擔保物,則更傾向于刑事詐騙。
第四,分析未履約的客觀原因。 合同未能履行系因無法預見的客觀因素所致,如政策重大調整、行業市場劇烈波動、意外疫情、對方違約等不可抗力或重大市場風險,而非行為人主觀意愿。只要能證明違約的客觀性,即可切斷“非法占有”的故意關聯。
第五,核實還款意愿與還款能力。 即便暫時無力償還,但行為人曾有過部分還款行為,或能提供房產、票據、股權等有價值的財物進行抵押質押,為債務履行提供切實擔保,這些都能表明其具有償還意愿,從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趙飛全律師的實戰案例
在一起涉及合同詐騙指控的案件中,趙飛全律師曾代理一家中小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該企業因市場環境突變,供應鏈中斷,導致無法按期履行供貨合同,被對方以“合同詐騙罪”報案。公安機關以當事人“明知無履約能力仍簽訂合同”為由立案偵查。
趙飛全律師介入后,迅速開展以下辯護工作:第一,調取公司簽約前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和納稅記錄,證明公司在簽約時經營狀況正常,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第二,收集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付款憑證和溝通記錄,證明當事人在簽約后積極組織貨源、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整理行業政策文件和新聞報道,證明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國家環保政策調整導致上游供應鏈斷裂,屬于不可抗力;第四,提交當事人與報案方協商解決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還款計劃,證明當事人無逃匿行為,始終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趙飛全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了詳盡的《法律意見書》,結合《刑事審判參考》第1622號案例的裁判規則,系統論證了本案屬于民事合同糾紛而非合同詐騙犯罪。經過多輪專業溝通,辦案機關采納了趙律師的辯護意見,對當事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案件最終以民事糾紛結案,未追究刑事責任。
專業價值:以動態思維審查履約能力
趙飛全律師總結道:“合同詐騙罪中‘履約能力’的認定,必須堅持動態、綜合、客觀的審查標準。不能僅因企業暫時資金緊張、遭遇經營困難,就將其推向刑事犯罪的深淵。專業的辯護律師,應當通過全面收集證據、精準分析案情,幫助司法機關準確區分經營風險與刑事犯罪,堅守刑法謙抑原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