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案例
2024年某日,張某與李某及其友人等十余人相約在餐館聚餐,席間多人飲酒。飯后,眾人相互聊天嬉鬧、推搡糾纏。過程中,兩人酒后發生肢體拉扯,張某隨手推了李某一下。正是這一推,導致李某摔倒在地、當場昏迷。
事發后,李某被緊急送醫搶救,傷情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張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主動承擔責任,積極協商賠償事宜,共計支付醫療費等各項損失38萬元,足額履行賠償義務,最終取得了書面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聚眾飲酒嬉鬧過程中,因過失行為致他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由于張某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體現了其真誠悔罪的態度,且該案系朋友間酒后嬉鬧引發,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適用緩刑。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 16 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
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
(四)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 95 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
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在聚眾飲酒嬉鬧過程中,因過失行為致他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三、警示教育
飲酒有度,言行有界。酒后遠離危險行為(駕車、推搡、追逐),管住自己的手和腳。“無心之失”也可能構成犯罪,一次疏忽可能毀掉兩個家庭。
四、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重傷是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①重傷一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②重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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