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到底是部門還是機構,有的人分不清。
有的人認為,除國家消防救援局以外,省級以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都已經加掛消防救援局的牌子,應當成為“消防救援部門”或者“消防部門”。國家和地方的一些文件使用這種提法。
有的人認為,省級以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不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未經地方人大機關備案的,即便加掛了消防救援局的牌子,也不屬于地方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消防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多數文件使用“消防救援機構”的提法。
今天檢索到一個特別的行政訴訟案例,人民法院對于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訴訟主體有了新提法。。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胡某訴某區消防救援支隊、某區人民政府行政答復及行政復議案中,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根據《消防法》第四條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某區政府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某區消防救援支隊的行政行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權。
生效判決確認某區消防救援支隊為“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這應當是“部門”和“機構”之外的第三種提法。
對此,你是怎么看的,歡迎到評論區留言?
感興趣的,可以到裁判文書網查看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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