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號晚上,海南萬寧一個小區的吳瑩從自家推拉門摔出去,后腦先著地,人就這樣沒了,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人和她動手,警方查了DNA、指紋和鞋印,全都沒發現外力導致受傷的證據,但到了2025年8月一審和2026年1月二審,法院還是判李果一家賠償近15萬,責任比例定在15%,這事讓人想不明白,李果沒碰過吳瑩,也沒罵過她,怎么就擔上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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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果從北大法學院碩士畢業,在司法系統工作了十多年,他回憶整個過程就說了句車位是公共資源,先到先得不能獨占,他一直強調沒有身體接觸就不構成侵權,后來租戶柳少軍和吳瑩承認自己只是房客,但總覺得門口那塊地就該歸自家用,兩人各執一詞,一個按法律條款說事,一個照生活習慣辦事,雙方始終談不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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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瑩怎么倒下的,兩邊說法不一樣,李果說他正跟二樓的柳少軍理論,突然聽見砰的一聲像西瓜砸地,轉頭看見吳瑩已經躺在地上,整個過程就兩三分鐘,沒人碰她,柳少軍那邊說他妻子在門里喊了句"那你們別停了",然后有個矮個子女的靠近門邊,他下樓時人已經倒了,他還指責李果跑了沒救人,但雙方都承認吳瑩沒出房門,是自己跌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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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判定責任,說如果行為人有過錯并造成損害,就應當負責,判決書沒有詳細解釋因果關系如何建立,但大意是爭執導致老人情緒激動,進而引發心源性猝死,這被認定為“相當因果關系”,這種推理跳過了傳統侵權需要物理接觸的前提條件,許多法律界人士對此表示質疑,認為這更像是從結果倒推責任,帶有“出了事就得有人承擔”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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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在2026年3月底被人發到網上,微博話題的閱讀量一下子超過一億,有人替李果喊冤,說以后誰還敢講道理,也有人站在柳家這邊,覺得法律從業者太冷血,連扶一把都不愿意,其實李果一家當晚就報了警,也配合調查,沒有隱藏任何證據,但他們離開現場的行為,被訴狀寫成逃避責任,問題在于,法律管不管該不該扶人,道德上應該伸手幫忙,但法律上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
有個類似的案件發生在2023年成都的"電梯勸煙案",那位老人自己突發心臟病去世,法院判定勸煙的人沒有責任,把這兩個案子放在一起比較,差別在于法院怎么理解因果關系,海南這個案子沒有提到"好撒瑪利亞人法",但老百姓心里早就默認了一個想法:你不去救人,就說明你有問題,這種期待慢慢壓到了司法體系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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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果已經申請了再審,省高院在3月23號收了材料,但還沒開庭,他家人不接受調解,愿意賠錢,可堅持要把道理講清楚,柳少軍那邊說“不恨法律,但心已死”,再不肯露面,我翻了幾遍卷宗,最讓人在意的是那句“情緒波動誘發猝死”,聽起來合理,卻沒法證明老人當時是不是因為吵架才倒下,有沒有基礎病,這些細節判決里都沒細說。
車位爭執看似小事,卻牽扯出不少問題,租戶把門前空地當作自家地盤,產權人按規則辦事,法律能夠劃分清楚界限,但生活中那種“門口感”卻不是條文可以覆蓋的,李果沒有動手,卻要賠錢,柳家失去親人,卻得不到一句“確實是他逼的”,中間這片模糊地帶,最后由法院填補了空缺,但填得對不對,可能還得時間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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