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各地掀起“物業大撤退”浪潮,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物業問題再次登上熱搜,引起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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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 大撤退 ”背后,大都是小區物業費收繳率低下。有部分小區物業公司表示,實際收繳率不到5成,部分業主累計已欠費幾百萬元。
一面是物業公司虧損嚴重、入不敷出,另一面則是業主覺得服務縮水,質價不符。
此外,對部分紹興買房人、新小區業主來說,還在為“業委會成立難”、“物業擺爛卻換不掉”而發愁。
針對這部分新業主,最近有個好消息——《紹興市物業管理條例》迎來關鍵修改,直接關系到你未來幾年的居住體驗!
一、沒業委會?街道必須牽頭建“臨時管家”
很多紹興新小區業主:你家是不是交房一兩年,業委會還沒影子?
要么是首次業主大會開不起來,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總表決不通過;要么是好不容易開了會,卻選不出業委會;更頭疼的是,沒業委會期間,小區公共收益沒人管、維修資金用不了,物業擺爛也沒人能約束——這就是紹興很多新小區的真實困境。
這次修改,直接給這個痛點“對癥下藥”!
原條款:業主大會成立但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籌備組可以改設為物業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產生并備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辦理移交手續后解散。
新條款:“業主委員會未產生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其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推動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
條款修改之后,再也不會出現“小區沒人管”的真空期!哪怕業委會沒成立,也有物管會替業主撐腰,牽頭管物業、監督服務、動用維修資金、監管公共收益。
以前“沒人牽頭、沒人負責”的難題,現在由街道兜底,業委會成立速度會大幅加快,紹興新小區再也不用“交房多年沒組織”。
物管會是“臨時過渡”,不越權、不缺位,等業委會成立就功成身退,權責清晰,不會出現“兩個組織扯皮”的情況。
二、換物業不用再看開發商臉色
這一條,直接戳中紹興新小區業主的“痛處”——很多新小區的前期物業,都是開發商的關聯企業,服務欠佳、收費高,業主想換,卻被各種條條框框卡住,最后只能“忍氣吞聲”。
原來的《物業管理條例》有個條款,給了開發商“插手物業選聘”的空間:
原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前期物業合同到期后,如果沒成立業委會,符合條件的由籌備組指導業主決定續聘/另聘,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
這就相當于,開發商哪怕交房了,還有可能控制小區物業,業主想換物業很難。
而這次修改,直接把這一款全部刪除!
可能有業主會問:刪了之后,前期物業到期了沒人管怎么辦?
正因為第一條明確了“沒業委會就必須建物管會”,所以基本不會再有“沒人牽頭選聘物業”的情況。
開發商徹底退出物業選聘環節,再也不能“指定物業”“操控選聘”,切斷了“開發商+前期物業”的利益鏈。
不管有沒有業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的最終決定權,100%屬于全體業主!前期物業服務不好,業主可以直接依法更換,不用再看任何人臉色。
三、嚴打物業亂收費
除了成立業委會、換物業的問題,物業亂收費,也是紹興業主投訴最多的痛點之一。
比如:擅自提高物業費、重復收取公攤水電費和電梯能耗費、巧立名目收押金、捆綁收費……以前業主投訴,物業還能以“合同沒約定”等為由推脫,監管起來難度很大。
這次修改,直接堵上了這個漏洞!
原條款:禁止物業“未按約定并公示的價格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取物業費和物業服務保證金、押金”。
新條款:禁止物業“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
不管物業有沒有約定,只要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比如新增不合理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都是違法的!監管更嚴,沒有模糊地帶。
直擊物業高發亂象,比如捆綁收費、搭車收費、模糊收費等,以后紹興業主再遇到這些情況,可直接向住建、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證更簡單,處罰更明確。
物業費、公攤費等收費更透明,業主的錢袋子被牢牢護住,不用再被物業“薅羊毛”。
這次《紹興市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有望解決“業委會成立難、沒人管”、“開發商干預,換物業難”、“物業亂收費”等問題。
往后,紹興業主不再是“被動接受服務”,而是真正成為小區的主人,居住品質和房產價值,都將跟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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