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深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辯護領域,最深刻的感悟就是:這類案件看似“證據確鑿”——銀行卡流水清晰可查、當事人也收取了傭金,不少人便默認“有罪”,但實際上,罪與非罪的關鍵,始終藏在“主觀明知”這四個字里,藏在每一份證據的合法性細節中。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例,就是我死死咬住“主觀不明知”這一核心,精準排查并排除非法證據,一步步推翻控方指控,最終幫當事人洗清冤屈、拿到無罪結果的真實辦案經歷。寫出來,既是對自身辦案思路的復盤沉淀,更希望能給正深陷幫信罪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一點實實在在的參考,傳遞一份前行的底氣。
案件介紹
案件的當事人姓茅(為保護隱私,此處使用化名),是個剛畢業兩年的年輕人,平時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做運營,性格老實本分,從未有過任何違法違紀記錄。他涉案的起因,說起來其實很普遍——無非是貪了點小便宜,輕信了陌生人口中的“輕松兼職”。大概是去年下半年,茅先生在一個社交軟件的兼職群里,看到有人發布消息:“出借銀行卡走幾筆流水,無需動手操作,日結傭金,無任何風險”,還特意強調“是正規電商平臺沖量,絕對合法,放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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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畢業沒多久,茅先生手頭不算寬裕,想著反正不用費什么力氣,就能賺點零花錢補貼家用,便主動聯系了發兼職的人。對方把操作流程說得格外簡單,只讓他提供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和手機銀行賬號,配合接收幾筆轉賬再轉出去,每筆就能拿到幾十塊錢傭金。茅先生當時也曾心存疑慮,特意問過對方“資金是不是干凈的,不會有什么問題吧”,對方拍著胸脯保證“絕對沒問題,都是電商正常回款,出了事我全權負責”,涉世未深的他,就這樣放下了戒心,答應了下來。
前后也就一周時間,茅先生配合轉了大概十幾筆錢,總共拿到了不到兩千塊的傭金。可他萬萬沒有想到,這筆看似輕松賺來的錢,竟讓他莫名卷入了一場刑事糾紛。一周后,他的兩張銀行卡突然被凍結,緊接著,警方便找上門來,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將他傳喚,隨后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直到此刻,茅先生才恍然大悟,自己出借的銀行卡,竟然被上游詐騙團伙用來流轉贓款,涉案流水累計高達一百二十余萬元。
茅先生和家屬得知消息后,徹底慌了神。他反復向警方辯解,自己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只是單純想做兼職賺點傭金,可警方告知他,銀行卡流水明確,且他已收取傭金,初步認定其構成幫信罪,案件很快便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絕望之下,茅先生的家屬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我,見面時,一家人紅著眼眶,反復跟我說“林律師,我們家孩子真的不知道這是犯罪,求你一定要幫幫他,不能讓他一輩子背著案底,毀了自己的前途”。
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手這個案子后,我沒有急于給家屬打包票,而是第一時間啟動了全流程的辯護準備工作——先多次會見茅先生,一點點梳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從他看到兼職信息、主動聯系對方,到提供銀行卡、配合轉賬,再到被警方傳喚后的全部供述,每一個細節都逐一核實、不曾遺漏。尤其是茅先生提到的“多次詢問對方資金合法性”“對方始終承諾正規合規”這兩個關鍵點,瞬間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視,這或許就是本案無罪辯護的核心突破口。
隨后,我花費幾天時間,逐字逐句審閱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涵蓋警方的訊問筆錄、銀行流水明細、電子數據鑒定意見、茅先生與兼職聯系人的聊天記錄等所有證據材料。越深入閱卷,我越堅定了無罪辯護的信心——控方的指控邏輯,本質上就是“客觀歸罪”:只要有銀行卡流水、有傭金收入,就直接推定當事人主觀明知,卻沒有任何一份直接證據,能夠證明茅先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利用他的銀行卡實施網絡犯罪。
更關鍵的是,我在閱卷過程中,發現了控方證據的致命瑕疵——多份核心證據存在非法取證情形,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最典型的有兩處:一是涉案銀行卡的交易流水、轉賬記錄等核心電子數據,偵查機關在提取、固定過程中,既未依法封存原始存儲介質,提取過程也未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電子數據檢查筆錄更是草草了事,未標注提取時間、操作人員、數據校驗碼等關鍵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根本無法核實,完全不符合電子數據取證的法定規范;二是茅先生的一份訊問筆錄,存在明顯的誘導性提問,且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嚴重不符,部分認罪表述并非茅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這類存疑的言詞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制定辯護策略
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我很快確定了清晰的辯護思路:一方面,死死咬住“主觀明知”這一核心要件,用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茅先生是被蒙騙、被動卷入案件,主觀上完全不具備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堅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徹底拆穿控方的指控體系,讓控方的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從根本上推翻指控。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多次主動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案情,提交了詳細的無罪辯護意見和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僅逐一舉證說明控方證據的瑕疵之處,還附上了對應的法條依據、同類無罪判例,以及茅先生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良好表現證明等佐證材料。我著重向檢察官闡明:幫信罪的成立,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能僅僅因為當事人客觀上提供了銀行卡、產生了涉案流水,就直接推定其主觀明知。茅先生作為一名普通上班族,涉世未深,對網絡詐騙的隱蔽性缺乏足夠的識別能力,且多次主動詢問資金合法性,系被對方刻意欺騙,其行為本質上是被網絡黑灰產利用,而非主動幫助犯罪,完全不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
同時,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我詳細列舉了偵查機關在取證過程中的違規細節,明確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電子數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本案中控方提交的核心電子數據和部分訊問筆錄,均屬于非法證據,依法不應采信。
溝通的過程并不順利,檢察官一開始也堅持控方的指控意見,認為茅先生出借銀行卡并收取傭金,應當推定其主觀明知,最終作出了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審理。面對這一結果,我沒有氣餒,反而更加堅定了辯護決心——庭審是無罪辯護的關鍵戰場,我必須在法庭上充分展現證據瑕疵、闡明辯護觀點,用專業能力說服法官,還茅先生一個清白。
庭審交鋒
庭審階段,我重點圍繞“主觀明知”和“非法證據排除”兩大核心展開辯護。在法庭調查環節,我當庭提交了全部辯護證據,逐一質證控方提交的材料,詳細指出控方證據的非法性和瑕疵之處,再次申請法院依法排除涉案非法電子數據和誘導性訊問筆錄。同時,我結合茅先生的供述、與兼職聯系人的聊天記錄,重點論證:茅先生涉世未深,對網絡黑灰產的隱蔽性缺乏識別能力,且多次主動詢問資金合法性,被對方刻意欺騙,其主觀上始終沒有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幫信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在法庭辯論環節,我再次強調:幫信罪的定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不能搞“客觀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信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若無法證實主觀明知,即便有客觀幫助行為,也不能認定構成犯罪。本案中,控方始終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茅先生主觀明知,且核心證據存在非法取證情形,依法應當排除,全案證據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按照“疑罪從無”原則,應當判決茅先生無罪。控方雖堅持指控,但未能對證據瑕疵作出合理補正,也未能提交新的證據佐證其指控觀點。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后,充分采納了我的全部辯護意見,認為本案全案證據無法證實茅先生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且控方提交的部分核心證據系非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最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宣告茅先生無罪。
拿到無罪判決書的那天,茅先生和家屬特意過來向我致謝,小伙子眼里的迷茫和焦慮徹底消散,家屬也終于卸下了心頭的重擔,反復說著“謝謝林律師,還好找對了人,不然孩子這一輩子就毀了”。看著他們如釋重負的樣子,我也深深體會到,刑事辯護的意義,從來不止是贏得一場官司,更是守護一個人的清白,挽救一個家庭的希望。要知道,法院無罪判決是最徹底的無罪宣示,遠比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決定更具終局性,這份判決,不僅還給了茅先生清白,更守護了他的人生未來。
案件總結
長期從事幫信罪辯護工作,我見過太多像茅先生這樣的當事人,因為貪小便宜、輕信他人,稀里糊涂卷入刑事糾紛,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家庭負擔。在這里,我想鄭重提醒大家:千萬不要隨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遇到“日結高薪”“輕松走賬”“無風險兼職”這類誘惑,一定要多留個心眼,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看似輕松的兼職,很可能就是網絡詐騙的陷阱,一旦涉足,便可能身陷囹圄。
另外,如果不幸涉案,當事人和家屬千萬不要慌亂,更不要盲目認罪認罰——很多人誤以為“認了罪就能輕判”,卻不知道,若本身主觀不明知、案件證據存在瑕疵,盲目認罪只會錯失無罪判決的機會。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幫信罪辯護律師介入,介入越早,越能及時固定證據、梳理辯護思路,在庭審中精準發力,也就越能爭取到理想的辯護結果。畢竟,幫信罪證據不足時,法院會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判決,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律師辯護的核心方向。
幫信罪的辯護,從來不是靠話術取勝,而是靠證據、靠專業、靠對法律的敬畏與堅守。每一份無罪判決的背后,都是對證據細節的極致較真,對程序正義的堅定堅守,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全力維護。我也會繼續深耕幫信罪辯護領域,用自己的專業經驗,幫助更多身陷困境的當事人,守住清白,守護屬于自己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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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專項辯護領域,聚焦幫信罪無罪辯護、非法證據排除、主觀明知認定等核心賽道,是業內專注幫信罪辯護的資深專家型律師。
林智敏律師秉持“精準拆解案件、極致守護權益”的執業理念,依托扎實的刑事法律理論功底與海量實戰勝訴經驗,擅長從控方證據體系中挖掘核心瑕疵,精準搭建無罪辯護框架,尤其在“疑罪從無”辯護、非法證據排除實務中造詣深厚。執業以來,始終以嚴謹細致的辦案態度、專業高效的辯護技巧,成功為多名涉嫌幫信罪當事人爭取到法院無罪判決、罪輕減免等理想結果,以實戰能力贏得業內及當事人家屬的高度認可與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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