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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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如下:
1.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是指出租人、轉租人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2.住房租賃管理應當采用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屬地管理。
3.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住房租賃管理工作,制定國有土地上住房租賃管理的相關政策,培育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建設和維護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系統,完善服務平臺管理功能等工作。
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住房租賃企業登記注冊,依法查處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依法查處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5.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網格化管理體系,充分發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三)違反規定改變住房用途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7.出租住房應當執行以下標準:(一)出租住房每個房間的租住人數原則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等特殊情況的除外);(二)人均租住房間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三)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標準。
8.出租住房治安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應當建立承租人信息登記簿或登記系統,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出租住房的個人應協助公安部門做好信息登記,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出租住房;(三)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住房的,依據出境入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9.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達到10套(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用于合租,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以上,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10.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義務。鼓勵住房租賃當事人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標準,或者變更租金漲幅。承租人將租賃住房轉租給第三人的,應當經房屋出租人同意。
11.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
12.出租人應當自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將住房租賃合同向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3.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住房租賃”表述。
14.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向社會公示,依據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通過資金監管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
15.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核驗租賃房源,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獲取房源核驗碼等方式確認房源真實性。
16.網絡平臺經營者不得為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房源信息發布服務。
17.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18.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將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根據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19.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編輯:楓葉 審核: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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