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原告向法院提供“通話記錄”,能否用“高度可能性”證明訴訟時效中斷?
(2026)最高法民申243號
裁判要點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與債務人之間的通話記錄,擬證明雙方就本案債權有過溝通,該通話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債權,且債務人未就該通話與本案完全無關進行舉證,故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債權人提交的通話記錄,僅能證明與債務人之間間存在電話溝通,但對于電話所涉內容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不能證明溝通內容涉及本案債權,故不宜據此認定本案訴訟時效中斷。
正 文
中國裁判文書網:《海南某公司;張某船舶建造合同糾紛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 由:船舶建造合同糾紛
案 號:(2026)最高法民申243號
發布日期:2026-04-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6)最高法民申2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臨高縣博厚鎮金牌港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楠,河北黨育(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某,男,漢族,住浙江省溫嶺市。
再審申請人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瓊民終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原判決關于訴訟時效起算之日認定錯誤,同時本案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一)案涉《8XXXX船結算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是2022年4月15日,張某某于2022年6月29日接受了某某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書》,并于2022年7月1日代某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15萬元。該行為可以證明雙方達成新的還款合意,某某公司基于對張某某將繼續依指示向案外人支付余款的合理信賴并未立即主張權利。故本案訴訟時效起算點不應機械認定為2022年4月16日或2022年7月1日。(二)某某公司在原審提交的通話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即現股東王某某同張某某持續存在通話聯系,雖通話內容無法直接提供,但該通話具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債權,在張某某未能舉證證明該通話內容與本案債權完全無關的情況下,應作出對某某公司有利的認定即訴訟時效發生中斷。(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于2025年7月7日向張某某發送催款短信,張某某雖未回復,但并未否認收到該短信,亦不能認定其不同意履行該債務,故該行為同樣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審查某某公司的申請再審理由能否成立。
首先,關于本案訴訟時效起算之日。據原審查明事實,某某公司與張某某簽訂的《8XXXX船結算協議》約定的最后一期造船款需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同年6月29日,某某公司向張某某出具《付款委托書》,委托張某某代其向案外人支付45萬元,明確代付款項用于抵銷張某某對某某公司的欠款。同年7月1日,張某某向該案外人轉賬15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具體到本案,《8XXXX船結算協議》約定最后一期付款時間為2022年4月15日;《付款委托書》雖然約定張某某向案外人的付款可以抵消對某某公司的欠款,但該《付款委托書》僅是雙方合意對《8XXXX船結算協議》履行方式的變更。即便按照張某某最后一次履行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算訴訟時效,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亦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故原判決認定某某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并無不當。
其次,關于相關通話記錄可否發生時效中斷效力的問題。某某公司曾向原審法院提交王某某與張某某的通話記錄,擬證明王某某與張某某就本案債權有過溝通。同時主張該通話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債權,且張某某未就該通話與本案完全無關進行舉證,故本案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某某公司應就通話可以起到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某某公司提交的該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間存在電話溝通,但對于電話所涉內容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不能證明溝通內容涉及本案債權,故不宜據此認定本案訴訟時效中斷。某某公司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關于某某公司短信催收行為效力問題。如前所述,本案訴訟時效即使自2022年7月1日起算,某某公司2025年7月7日向張某某的短信催收行為亦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不論該短信是否實際到達張某某處,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綜上,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陳宏宇
審 判 員 楊興業
審 判 員 朱 科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書 記 員 王瀚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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