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句情緒化言語,企業最終賠付15.98萬元!”
該事件發生于上海某民營企業,當事人彭某某(化名)自2012年4月起擔任該公司綜合事務管理中心負責人,至2020年已在崗履職整整八年,是公司內部公認的資深骨干與管理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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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彭某某始終恪盡職守,高效統籌各類行政、人事及跨部門協調事務,其職業表現持續獲得管理層認可;雙方簽署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類型,原本預期可平穩履職至法定退休年齡。
爭執爆發
2020年5月15日下午,彭某某就一項跨部門協作任務的執行方案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化姓)在辦公場所展開溝通。分歧源于其對直屬主管所布置任務的合理性提出專業質疑,并依流程向王某作專項匯報,但雙方未能就調整路徑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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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過程中,王某情緒驟然升溫,脫口而出一個極具壓迫感的單字指令:“滾!”此言如利刃刺入彭某某的職業尊嚴,令其當場陷入強烈心理震蕩,工作認同感瞬間崩塌。
在彭某某的理解中,作為企業最高決策者,在正式辦公場景中使用如此具有驅逐意味的措辭,已實質性傳遞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意圖,構成事實上的單方解雇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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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未再作任何言語交涉,迅速整理私人物品后即刻離場,自次日起停止一切履職行為,居家靜候公司后續正式安排,內心仍存有修復合作關系的期待。
員工離崗多日,公司按曠工開除
彭某某離崗后,公司方面未啟動任何主動聯絡機制——既無電話、短信或郵件通知其返崗,亦未發出書面說明或協商邀約,僅維持沉默狀態,使其持續處于信息真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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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6日至5月28日,共計十三個自然日,彭某某始終未出現在工作崗位,而公司在此期間未實施考勤警示、未發送返崗提醒、未啟動內部調查程序,亦未留存任何管理干預痕跡。
5月29日,彭某某攜配偶共同赴公司總部,當面懇請王某明確崗位去向,并鄭重表達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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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一訴求,王某僅以輕率口吻回應稱,當日所言純屬一時激憤之語,要求其暫且回家等候進一步消息,既未設定返崗時限,亦未布置待辦事項,更未出具任何形式的階段性安排說明。
彭某某再度返回住所等待,卻未等來復工指令,反而于6月9日收悉一份加蓋公章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由快遞送達本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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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知載明:彭某某連續缺勤逾十日,嚴重違反《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即日起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不服判決,員工申請仲裁起訴
收到解約文書后,彭某某深感權益受損。他強調自身離崗系基于對高層指令的合理誤讀,且公司在其停職期間從未行使用人單位的管理告知義務,所謂“曠工”實為制度缺位下的被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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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捍衛正當勞動權益,彭某某依法向所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人民幣159,800元,并追索代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資等附屬權益。
仲裁庭經審理認定:申請人未能舉證證實“滾”字在當時語境下確具解雇效力,該表述尚不足以推定為明確解除意思表示,故對其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僅裁決公司補發部分應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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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認為裁決未能全面審視企業管理失責本質,堅持認為公司規避溝通義務、濫用解除權的行為已觸犯法律底線,遂于法定期限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解除行為違法并判令全額賠付。
一審敗訴,員工堅持上訴
一審庭審中,控辯焦點高度聚焦于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滾”字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終結的法律表意功能;二是彭某某持續未到崗是否符合“曠工”的法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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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主張:王某發言屬職場常見的情緒宣泄,真實意圖僅為要求對方暫時退出現場平復情緒,并非作出解雇決定;彭某某擅自長期脫離崗位,未履行請假審批流程,已實質性違背基本勞動紀律。
公司另稱,曾多次撥打彭某某手機擬溝通事宜,均遭拒接,故無法完成有效通知,相關責任不應由公司單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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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則指出,通話記錄可查證其手機全程處于正常接聽狀態,公司從未成功撥通;且其于5月29日主動登門尋求解決方案,王某卻僅以模糊說辭敷衍應對,足見公司并無促其返崗的真實意愿。
一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支撐“滾”即代表解雇的結論,勞動關系法律狀態并未自動終止,彭某某負有繼續履約義務,其持續缺崗行為已滿足規章制度中曠工認定標準,故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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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一審失利,彭某某未放棄維權努力,他認為司法判斷需兼顧實質公平與用人單位的積極作為義務,遂依法提起上訴,寄望二審法院穿透形式表象,還原管理失范真相。
二審反轉,法院判公司賠159800元
二審法院受理后,組織合議庭開展全流程證據復核,重點調取了微信工作群記錄、通話詳單、面談監控摘要及公司內部OA系統操作日志等關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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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實,自5月16日彭某某離崗起,至5月29日其主動返司前,公司未通過任何渠道發出返崗指令,亦未就該異常狀態啟動內部預警或人事干預程序。
尤為關鍵的是,5月22日公司委托代理律師與彭某某就另一項合同糾紛進行線上溝通時,全程未涉及崗位履職問題,亦未對其缺勤狀況提出質詢或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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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5月29日面談內容及王某回避式回應方式,二審法院認定:彭某某的持續離崗行為,根源在于對高管指令的合理誤解,而公司后續長達十余日的管理失語,客觀上強化并固化了該誤解,形成責任共擔格局。
法院特別指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出現異常離崗情形時,負有及時核實、主動溝通、明確指示的法定義務,不可消極放任直至觸發解除條款,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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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未提供勞動并非主觀拒斥履職,而是因公司指令含混、反饋缺失所致,故以“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充分事實基礎與程序正當性,依法構成違法解除。
最終,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公司向彭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159,8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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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落幕,那些不可忽視的細節
當終審判決書正式送達,彭某某歷時近一年的維權之路畫上句點,這場牽動多方關注的典型勞動爭議也塵埃落定。
據核算,159,800元賠償金額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按彭某某八年工齡、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標準兩倍計發,系對企業違法解雇行為的法定懲戒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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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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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風波的導火索,不過是管理者脫口而出的一句激烈用語,卻導致企業付出接近十六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也讓一位勤勉八載的老員工,以非自愿方式結束了職業生涯。
該案判決不僅厘清了情緒化管理與法律邊界之間的紅線,更為所有用工主體與勞動者提供了深刻鏡鑒:職場中的每一句表達,都可能承載法律責任;每一次管理沉默,都有可能釀成制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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