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離不離?”
林曉燕盯著對面的員工張強。
“離,肯定離。”
張強搓著手,“就是我媳婦那邊……她開口要300萬才肯簽字。”
林曉燕冷笑一聲:“錢的事,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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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的林曉燕是個五金廠老板,做事雷厲風行,保養(yǎng)得當,在同齡人里算得上風姿綽約。
廠里上上下下都怕她三分,唯獨銷售部28歲的張強,讓她怎么看怎么順眼。
張強長得白凈,說話帶笑,關鍵是懂得來事兒。
可惜年紀輕輕就結了婚,家里還有兩個孩子,妻子劉梅身體不太好,常年在家?guī)Ш⒆印?/p>
林總做事從不拖泥帶水。
她把張強叫進辦公室,門一關,直接了當:“小張,姐對你什么意思,你看得出來吧?”
張強心跳漏了一拍,嘴上卻說:“林總,我……我有家庭。”
“誰沒有呢?”
林總笑了笑,沒再往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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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那以后,林總出差的頻率明顯高了,而且每次必點名帶張強。
張強也從不推辭。
一次去外地見客戶,應酬結束后,林總說累了,讓張強送她回酒店房間。
房門關上的那一刻,林總伸手勾住了張強的脖子。
“你怕不怕?”
張強喉結動了動,沒回答,但也沒躲開。
有些事情,有了第一次,就剎不住車了。
此后兩人以出差為名,在外面約會了不知道多少次。
廠里同事多少有些風言風語,但誰也不敢當面說什么。
這樣的關系持續(xù)了大半年,林總越來越不滿足于偷偷摸摸。
“你回去把婚離了,我也離,咱倆正大光明在一塊兒。”
林總對張強說。
張強也動了心。林總有錢有貌,跟著她過日子,比現在強百倍。
可難題在于他家里,妻子劉梅身體不好,兩個孩子全靠她帶,自己要是凈身出戶,母子三人怎么活?
張強硬著頭皮跟妻子攤了牌。
劉梅聽完,沒有哭天搶地,沉默了很久才開口:
“你要走,我不攔你。但兩個孩子你得管。300萬,100萬是我這些年跟你吃苦的補償,200萬是孩子的撫養(yǎng)費。錢到位,我立馬簽字。”
張強傻了眼。他一個月工資才七八千,上哪兒弄300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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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話原封不動轉給了林總。
林總二話沒說,直接給劉梅的賬戶轉了300萬,附帶一句話:“錢收到了,以后別來找他。”
劉梅收到錢后,果然痛快地跟張強辦了離婚手續(xù)。
林總那邊也離了婚,兩人終于“名正言順”地住到了一起。
同居沒多久,新鮮勁兒就過了
真正朝夕相處之后,問題才一個個冒出來。
林總強勢慣了,大事小事都得聽她的;張強雖然嘴上順從,心里卻越來越憋屈。
兩人的爭吵從一周一次變成三天一次,最后幾乎見面就吵。
“我為了你花了300萬,你就這么對我?”林總不止一次甩出這句話。
張強也煩了:“錢是你自愿給的,又不是我逼你的!”
不到一年,張強提出分手。
林總徹底炸了,她覺得自己被耍了。
林總一紙訴狀,將張強和前妻劉梅一起告上法庭,主張那300萬是基于婚外情的贈與,違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要求全額返還。
一審法院支持了林總的訴求,判決張強和劉梅共同返還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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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強和劉梅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的結果,卻讓所有人意外。
二審法院認為:這300萬并非無償贈與,而是林總為促成張強離婚、替代張強向其前妻支付的離婚補償及子女撫養(yǎng)費。
這一點在張強與劉梅的離婚協(xié)議中有明確記載:100萬為離婚補償,200萬為兩個孩子撫養(yǎng)費。
二審法院進一步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林總與張強在各自婚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婚外情,林總出資促成張強離婚,這一系列行為確實違背了公序良俗。
但關鍵在于,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什么叫“不法原因給付”?
說白了,就是你自己干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把錢給出去了,事后反悔想要回來,法律不支持。
因為法律不能一邊譴責這種行為違背道德,一邊又幫著你“退貨”,那樣等于變相鼓勵人們先干壞事再找法律擦屁股。
同時,這300萬中的200萬是孩子的撫養(yǎng)費。
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大人的荒唐行為而失去生活保障。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林總的全部訴訟請求。
那300萬,她一分也要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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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法同行
我花的錢,違背道德就一定能要回來嗎?
答案是:不一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確實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無效”和“能要回錢”,是兩碼事。
對于不法原因給付,司法實踐中傾向于不支持返還,理由有二:第一,不能讓法律為違法行為“兜底”;第二,給付人自身存在過錯,應當自擔風險。
換句話說,你拿錢去干不光彩的事,錢花出去了就別想往回要,這叫“自食其果”。
這起案件還告訴我們一個更樸素的道理:一個能背叛自己配偶的人,憑什么會對你忠誠?
林總以為用錢能“買”來一個聽話的伴侶,結果人財兩空;張強以為傍上女老板就能一步登天,最后丟了家庭也丟了尊嚴。
婚外情里沒有贏家,只有不同程度的輸家。
奉勸那些在感情里走神的人,珍惜眼前人,別等到兩手空空才后悔莫及。
同時,為二審法院的主審法官點一個大大的贊!
(本文案件取材自真實判例,當事人均為化名,圖文無關。法律分析僅供參考。)
[送心]@渝法同行
?[比心]多學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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