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實現火災早期探測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系統。
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8.4.1條的規定,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倉庫主要包括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以及丙類高層倉庫或丙類高架倉庫。
那么,甲、乙類倉庫是否可以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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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編制發布了《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工業建筑分冊》,其中的第五章節5.1.1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
《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工業建筑分冊》5.1.1/《建規》第 8.4.1 條及《建規》第 8.3.1 條對甲、乙類倉庫未明確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否可以不設置?
答:雖然《建規》第 8.4.1 條、第 8.3.1 條對甲、乙類倉庫沒有強制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甲、乙類倉庫釋放可燃氣體、可燃蒸氣,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建規》《火通規》兩本規范中提到的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業場所,均為丙類生產和儲存場所,對于甲、乙類倉庫一般建議在戶外出入口處設置防爆手動報警按鈕和防爆聲光警報器,但以下情況必須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設備:
(1)甲、乙類倉庫有消防聯動需求時,需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設備;
(2)甲、乙類倉庫同時含有丙類物料時,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其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其組成部分消防功能的不同,細分為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及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也就是說,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也屬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一種類型。
來源:消防技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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