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份由凱里市檢察院出具的《辯護人控告答復函》在社交媒體流傳,引發關注。
![]()
上述落款日期為4月9日的“答復函”中,凱里市檢察院告知王志祥律師,他對凱里市公安局存在“限制律師會見”情形的控告已收悉。
檢方稱,經調查,凱里市公安局偵辦的黃某某涉嫌洗錢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涉及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有關案件,因此,凱里市公安局對辯護律師提出會見的申請不予同意,并無不當。
筆者獲悉,兼職律師身份之外,王志祥還是一位知名學者、北京某高校法學教授。遭遇“限制會見”后,他通過法律監督渠道尋求救濟未果,便在社交媒體詳述其依法會見“被擋在看守所門外”的遭遇。
王志祥說,此事讓他感到無奈、甚至有些絕望。據描述,他的當事人黃某某,因為涉嫌“洗錢罪”被關押在凱里市看守所,至今已有五個月。期間,黃某某沒有獲得律師的幫助。他于近期接受黃某某家屬的委托、任辯護律師。
![]()
4月7日,王志祥帶著律師證、律所介紹信和委托書,去凱里市看守所申請會見黃某某。看守所工作人員告訴他,“不行,辦案機關(凱里市公安局)不同意,說這個案子和監察委正在查的一個受賄案有關。”
這讓身為法學教授的王志祥“很不解”。“我的當事人黃某某涉嫌的是‘洗錢罪’,這是一個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普通刑事案件。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案子只要律師拿得出證件(手續),看守所就應該安排見面,最晚不能超過48小時。”
王志祥非常清楚,按照法律規定,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案子,才能限制律師會見。因此,他向檢察院提出控告。本以為事情會有轉機,然而,次日他便收到上述“答復函”。
4月10日,王志祥就“答復函”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檢察院申請復核。然而,時間一天天過去,無論是州檢察院,還是他后來通過“12309檢察網”向貴州省檢察院甚至最高檢反映,全都沒有回音。
王志祥說,從凱里市檢察院的“錯誤背書”,到上級檢察院的“不予理睬”,他感覺自己像在跟空氣“對話”。“一個已經被批捕五個月的犯罪嫌疑人,因辦案機關的一句‘關聯’,就失去了和律師溝通的權利?”
他吁請,黔東南州及貴州省檢察院履行監督職責;凱里警方和看守所立即安排他會見黃某某,不要用“關聯案件”作為剝奪法定權利的借口。
王志祥“公開陳情”后,此事迅速在法律圈引起熱議。同為法學教授的韓旭撰文稱,檢方的上述“答復”是否合法,答案不言自明。“我不知道這種答復的依據何在?他們怎么有底氣說‘并無不當’?”
韓旭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他解釋,根據刑訴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持“三證”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辦案機關不得以“辦案需要”為由違法限制、剝奪律師的會見權。
![]()
韓旭同樣認為,該案系洗錢案,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兩種法律規定需經偵查機關許可方可會見的特殊案件。上述針對“提請監督”的“答復”,并無法律依據。
王志祥在“復核申請書”中詳細闡述,凱里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涉及監察機關正在調查的案件”為由,變相擴大了法定限制會見的范圍,嚴重違反刑訴法的明確規定。
“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相互獨立,不能以監察程序限制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會見權。”王志祥說,《監察法》僅對監察調查階段的被留置人員未賦予律師會見權,但目前黃某某處于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程序下的羈押狀態,應適用刑訴法關于律師會見權的規定。
韓旭教授也表示,在與監察機關調查的案件存有關聯、但仍是公安機關偵查的其他案件中,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權的規定。
在筆者看來,此次爭議性事件的背后,不像是某個領導“刻意刁難”辯護律師,而像是“互涉案件”給律師執業和辯護制度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如韓旭教授所言,以此類理由“限制律師會見”并非個案。
所謂“互涉案件”,是指當事人(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管轄),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公安/檢察管轄)。
對于此類案件,根據《監察法》及四部門出臺的相關《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監察機關和其他機關分別依職權立案,并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
刑事逮捕措施與調查留置措施可以相互轉換,但有“互斥”。即同一被調查、偵查對象,不得同時采取留置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的一般優先適用留置措施。
具體到王志祥律師代理的黃某某案,筆者了解到,家屬方目前只收到了凱里警方出具的《逮捕通知書》,未收到監察機關的相關留置通知。
既然不是“優先適用留置措施”,而是由公安機關依法逮捕、羈押,那么,代理律師依據刑訴法等規定申請會見,屬于合理合法合規的情形,有何不可?
退一步講,監察機關若真判定黃某某案經律師會見能影響相關調查,大可以跟凱里檢方、公安協商,解除逮捕、改為留置。凱里市公安局亦可主動向監察機關協商更換措施,以規避“違法限制律師會見”的情形出現。
針對王志祥律師的上述遭遇,韓旭教授曾建議,相關部門要站在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的角度,充分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防止新的“會見難”問題再次出現。
![]()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希望王志祥律師的此番遭遇,能推動相關爭議問題得到妥善化解,別上升為律師行業新的“會見難”。
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都會影響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和感知。辦案機關“限制律師會見”,得擺出合理合法合規的事由。檢察機關駁回律師的控告,更應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