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餐廳內就餐,意外摔倒受傷,經營者能否以“顧客自己沒注意”為由免責?顧客是否需為自身疏忽承擔后果?
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案件,判決餐廳對顧客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顧客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案例:
餐廳就餐摔成十級傷殘,消費者索賠20萬元
陳某在某餐廳就餐后,于餐廳景觀小橋一端拍照完畢,行至小橋另一端下橋時不慎摔倒。經查,該小橋上空為露天設計,橋兩端道路設有房檐,事發當日恰逢降雨。
陳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為左踝關節骨折,住院治療十余天。后陳某申請就其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經鑒定,陳某因意外致左三踝骨折,后遺左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出院后,陳某向餐廳主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0萬余元,雙方協商未果,陳某訴至法院。
根據《民法典》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事發當日下雨,雨雖已很小,但暴露于露天場所的小橋仍較濕滑,餐廳應充分考慮潛在風險和隱患,設置防滑設施和警示標識,以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但事發時的錄像顯示,小橋上及小橋與回廊連接處均未放置防滑墊等防滑設施,小橋周圍也未見貼有明顯的警示標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事發時餐廳已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餐廳對于其經營場所范圍內的潛在危險未能充分預判、避免和排除,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陳某滑倒受傷,餐廳應當對陳某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日常生活經驗而言,應對雨中拱橋的潛在危險性有所預見,并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避免自身受到傷害。但其在下橋時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以致滑倒受傷,其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減輕餐廳的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案涉事故的起因、經過及雙方對損害后果發生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作出判決,依法酌定餐廳對陳某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陳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餐廳作為經營者,對進入其場所消費的公眾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是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基本責任。關于合理限度的界定需結合具體情況,從兩個維度判斷:一是安全保障措施的必要性與可能性要與餐廳的經營性質、規模和實際條件相匹配;二是參考行業普遍標準,經營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達到一個誠信、盡責的從業者應有的水平。
除此之外,風險的預見可能性也是重要判斷依據。如果餐廳能夠預見某類安全隱患,卻未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就超出了合理限度的范疇;反之,對于難以預見的突發風險,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會酌情減輕。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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