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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與張某丁系兄弟姐妹關系。張某丁患有智力殘疾,終身未婚、無父母子女,且長期需要家人照料。2025年7月,張某丁因交通事故不幸離世。保險公司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三人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賠付總額79萬余元,其中張某甲分得18萬元、張某乙分得15萬元、張某丙分得46萬余元。
后張某甲、張某乙以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賠償款分配條款,要求三人平均分割賠償款,即各分得26萬余元。張某丙辯稱,其與家人長期照料張某丁,喪葬事宜亦由其家庭操辦,其子按當地習俗為張某丁“端老盆”,且分配方案系各方協商一致形成,不存在可撤銷情形。
本案爭議焦點:雙方簽訂案涉調解協議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
審理裁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系對近親屬的經濟補償與精神撫慰。分配應以均分為原則,同時綜合考量近親屬與死者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料付出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經查明,本案中的張某丙一家與死者張某丁共同生活時間更長,對張某丁照料更多,承擔了主要扶養義務及喪葬事宜。協議約定張某丙分得一半、另兩位原告各分得四分之一,不構成顯失公平;三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簽字確認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張某乙自愿扣除3萬元作為“端老盆”相關費用,符合當地公序良俗,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甲、張某乙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二原告負擔。
法官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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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法官
孫建軍
王集人民法庭
一、準確界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權利主體
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而是對近親屬因親人離世遭受的未來收入損失與精神創傷的法定補償,其權利主體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分配可參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
二、分配原則兼顧公平與實質貢獻
死亡賠償金分配不實行絕對平均主義,應綜合考量各權利人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情感親疏、扶養義務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對長期與死者共同生活、承擔主要照顧和扶養義務的近親屬,因其與死者形成更為緊密的經濟依附與情感聯系,所受損失更為直接重大,依法可以適當多分,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三、尊重意思自治與公序良俗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對分配協議內容及法律后果充分認知的情況下,協商達成一致,不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可撤銷事由的,協議應認定合法有效。根據當地喪葬習俗,“端老盆”等儀式的承擔者一般視為喪葬事務主要操辦人,相關費用從賠償款中優先扣減或在分配時適當傾斜,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葉二波、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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