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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一套兩居室,登記在外孫女名下。
姥姥姥爺住北屋,南屋空著——卻死活不讓外孫女和她母親進門!
外孫女無奈起訴:
? 我是產權人,為何連自己家都進不去?
? 騰出一間南屋讓我母親住,怎么就成了“不孝”?
姥姥姥爺辯稱:
? 這房是我們夫妻的!
? 南屋是留給輪流照顧我們的子女住的!
? 你母親和我們有矛盾,不能住!
法院最終判決:
外孫女有權進入房屋居住!
但不強制騰房,也不支持索要使用費。
這場親情與產權的拉鋸戰,揭示了一個關鍵法律原則:房子是誰的,誰就有權進門——哪怕承諾老人可繼續居住!
一、案情還原:一場因“盡孝”引發的家庭房產糾紛
本案核心人物關系如下:
林小雅(化名):原告,外孫女,房屋產權人;
周秀蘭、鄭國棟(化名):被告,姥姥、姥爺;
林母(化名):林小雅母親,離婚中,月退休金僅3000元,租房困難;
房屋:北京西城一號房屋(兩居室,50.33㎡)。
2005年,原公房拆遷,安置兩套房。其中一號房屋由林母出資9萬元購買,但因政策原因,登記在姥爺鄭國棟一人名下。2013年,為防止林母離婚時房產被分割,家人協商將房屋以1萬元“買賣”形式過戶至外孫女林小雅名下(實為贈與)。
過戶時,林小雅應房管局要求,簽署《繼續居住保證書》,內容為:“本人保證購買此房后,原產權人鄭國棟可繼續居住。”此后,姥姥周秀蘭也一直同住,林小雅從未反對。
2020年起,林母因離婚、經濟困難,希望搬入一號房屋南臥室居住,既可照顧老人又省房租。但姥姥堅決拒絕,稱南屋是“輪流照顧子女專用”,且與林母有積怨。林小雅多次協商無果,甚至提出“我住客廳也行”,仍被拒之門外。
無奈之下,林小雅提起訴訟,最初要求允許母親入住南屋。經法院釋明,因母親是獨立主體,她將訴求調整為:自己作為產權人,要求進入房屋居住,并騰空南側臥室供使用。
二、爭議焦點與法院認定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產權人作出“允許原產權人繼續居住”的承諾后,是否還享有進入和使用房屋的權利?
姥姥姥爺主張,房屋本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出于家庭安排才過戶給外孫女;且當初已明確說明,南屋要留給輪流照顧他們的子女臨時居住,因此林小雅及其母親無權強行入住。
法院審理認為,林小雅持有合法不動產權證書,是房屋的唯一產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她在過戶時雖書面承諾“原產權人鄭國棟可繼續居住”,但該承諾并未放棄自身作為產權人的居住權,也未限制其進入房屋。
法院特別指出,《繼續居住保證書》中明確寫的是“原產權人”——即鄭國棟一人,即便周秀蘭實際一同居住,林小雅也從未驅趕,屬于善意履行。而產權人要求進入自有房屋,是物權的基本體現,不應被阻撓。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林小雅要求“騰空南側臥室”缺乏法律依據。房屋內部如何分配使用,屬于家庭成員之間協商范疇,法律不強制指定具體房間歸屬。
三、判決結果:贏回“進門權”,但需自行協商居住安排
法院最終判決:
周秀蘭、鄭國棟在繼續居住一號房屋的前提下,不得阻止林小雅進入該房屋居住使用;
這一判決意味著,林小雅終于可以合法回到自己名下的家中,但具體住哪間房、家具如何擺放,仍需與老人溝通協調。
四、律師點評:家庭房產糾紛中的三大教訓
第一,贈與或借名買房,務必書面明確權利邊界。
很多家庭出于信任,僅口頭約定“給你住”“房子歸你”,卻未明確居住范圍、能否轉租、其他家庭成員能否入住等細節。一旦關系惡化,極易引發沖突。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或公證方式固定各方權利義務。
第二,產權人不因承諾“老人可居住”而喪失自身居住權。
《民法典》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即使作出讓渡部分權益的承諾,只要未明確放棄全部使用權,產權人仍有權進入并合理使用房屋。
第三,盡孝心不能替代法律主體資格。
林小雅想接母親同住本是孝心,但因其母親并非產權人,無法直接主張居住權。若確需保障其居住,應由其本人作為原告另行起訴,或通過家庭協商解決。
給產權人的實用建議:
若遭遇阻撓入住,可立即起訴“排除妨礙”,法院通常會支持基本進門權;
必要時可申請行為保全,防止對方換鎖、轉移物品;
未來處理家庭房產,避免“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模糊操作,減少權屬爭議。
【本文由房產糾紛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解析親屬間房產居住權沖突,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正面臨類似“有房不能住”困境,請聯系我們,依法捍衛您的物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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