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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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發包方常以 “施工方未提交竣工資料” 為由拒付工程款,甚至要求法院將 “先交資料” 作為付款的前置條件。
那么,發包方能否以交付施工資料并配合竣工驗收作為付款條件?
最高院2021年《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西安鼎咸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不能判令先行交付施工資料并配合竣工驗收,并將此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
本案焦點為,關于鼎咸公司請求長業公司按咸陽市城建檔案管理要求移交案涉項目竣工資料并配合竣工驗收的條件是否成就,應否對該項請求先行審理,先行判決的問題
施工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結算生效后付至結算額的95%工程款。長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且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后,有義務配合建設單位完成竣工驗收的手續,鼎咸公司的該項反訴請求應予支持。
“竣工驗收合格結算”與“工程款支付”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判令先行交付施工資料并配合竣工驗收,并將此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故鼎咸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未成就,應先行判決該反訴請求的訴請,不能成立。
實務啟示:施工方與發包方的風險防范要點(一)施工方
- 明確合同約定:簽約時避免將 “資料交付” 約定為付款的前置條件,僅約定 “資料交付的時間、標準及違約責任”,明確 “工程驗收合格 / 交付后即付工程款,資料未交付按約承擔違約金”;
- 固定履約證據:工程完工后及時提交竣工資料,保留移交記錄、簽收憑證、溝通函件,證明已履行資料交付義務;若發包方拒收,及時發函催告并留存證據,依據《民法典》第 159 條主張 “發包方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
- 維權路徑清晰:發包方以未交資料拒付工程款時,直接訴請支付工程款,同時同意交付資料;法院不會因資料未交付駁回付款請求,僅會判令同時履行或分別履行。
- 合理設定條款:可約定 “資料交付的時間、標準”,并明確逾期交付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如按日計收違約金、從工程款中抵扣),但不得約定 “未交資料則拒付全部 / 部分工程款”
- 區分責任邊界:竣工資料歸檔的法定主體是發包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17 條),施工方僅需向發包方移交資料,無需直接對接行政部門歸檔;發包方自身手續瑕疵(如規劃、施工許可不全)導致資料無法歸檔的,責任由發包方自行承擔
- 依法主張權利:施工方未交資料時,應發函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單獨訴請交付資料并主張違約金,但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方與發包方應嚴格區分主從義務,合理設定合同條款,避免將附隨義務異化為拒付工程款的工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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