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狗不值錢,沒必要花這么多錢……”當自己的狗咬傷他人的狗后,因覺得數千元的醫療費過高,成都的趙先生在支付500元后,便將對方拉黑。 紅星新聞曾報道泰迪犬遭柴犬撕咬引發賠償糾紛一案,泰迪犬主卿女士將柴犬主趙先生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等共計1.8萬余元。(此前報道:愛犬遭撕咬治療費引爭議,夫婦起訴索賠1.8萬 精神損害賠償有先例嗎?)4月14日,該案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現場圍繞事實經過及責任認定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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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開庭前,泰迪犬主卿女士走進法院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柴犬主趙先生認為事發時對方沒拴狗繩,責任不在他這一方。而泰迪犬主卿女士則表示,柴犬掙脫牽引繩撕咬自己的狗才是事件主因,理應擔責。
4月20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法院對泰迪犬主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未予支持,判決柴犬主向泰迪犬主支付醫療費2500元。4月21日上午,趙先生履行了一審判決,將剩余2000元轉給了卿女士。
公園露營 兩狗突發撕咬
雙方協商破裂對簿公堂
今年1月18日,卿女士與丈夫帶著飼養近8年的泰迪犬“跳跳”前往玉石公園露營。據卿女士回憶,她一直抱著“跳跳”,臨近露營地時才將其放下。當時小狗朝丈夫的方向跑去,不料十余米外一條柴犬突然沖過來對其猛烈撕咬,造成貫通傷。
事發后,柴犬主趙先生承認狗撕咬的事實,但他也提到了卿女士沒栓狗繩的問題,卿女士未予否認。
最終雙方口頭約定治療費一人一半,互留聯系方式后,卿女士便帶“跳跳”趕往寵物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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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犬被咬傷
經診斷,“跳跳”因撕咬導致皮下組織受損,清創費用500余元,手術等總費用預計超3000元。
然而,雙方的協商很快陷入僵局。趙先生認為卿女士選擇的寵物醫院收費過高,僅清創費用就500余元,已超出市場行情。在微信溝通中,趙先生表示:“極限500元,干就干,不干隨你。”待小狗做完手術后,趙先生向卿女士轉賬500元后便將其拉黑,而卿女士說,最終小狗實際產生醫療費3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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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發票
卿女士說,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對方在此前的溝通中表示“狗不值錢,沒必要花這么多錢”,這話深深刺痛了她。她說,這只狗養了近8年,早已把它當成家人看待。
因涉及民事糾紛,卿女士報警也無可奈何。無奈之下,她將對方起訴至龍泉驛區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8萬余元。
雙方各執一詞
一審判柴犬主給付醫療費2500元
4月14日的庭審現場,卿女士拿出了她在公園調取的現場監控錄像。記者看到,監控中兩只狗發生撕咬的過程非常短,只有幾秒鐘,便很快被主人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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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撕咬時的監控截圖
關于責任劃分,趙先生在庭前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一再堅持,自己的柴犬當時已用牽引繩拴在露營椅上,并非“撒手不管”,只是露營椅較輕,狗才掙脫跑了過去。他強調自己的狗是拴了狗繩的,而卿女士的狗未拴,“按照相關規定,遛狗不拴繩本身就有過錯。”
卿女士認為,這是對方試圖將責任全部推給“沒拴狗繩”一事。她認為,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方沒有將狗繩系好、系牢,給狗戴上嘴套,“柴犬掙脫牽引繩撕咬自己的狗才是事件主因。”
4月20日,雙方拿到了一審判決書。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法院提到,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飼養人是否有過錯,原則上均需承擔責任。但如果損害是因被侵權人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或免除飼養人的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柴犬的飼養人,在公共場所未能有效控制柴犬,導致其咬傷泰迪犬,屬于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侵權責任。卿某作為泰迪犬的飼養人,在公共場所違反規定未使用牽引繩,致使犬只脫離有效控制范圍受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重大過失”,也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精神撫慰金,《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針對《民法典》提到的,“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應當從嚴認定,只有侵權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才能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對卿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定,在此事件中,趙某承擔醫療費損失25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后,還需向卿某支付2000元,并駁回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卿女士對法院未支持精神撫慰金表示不認同,將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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