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邱延波
賭場的盡頭是家破人散,直播間的盡頭是傾家蕩產。
這兩天,有兩個上熱搜的新聞特別扎心。
一是上海一名70歲的阿婆,半年內向網絡主播打賞330萬元,耗盡養老金及兒子讓她代為保管的全部積蓄,導致家庭一度連15元水電費都支付不起。這位阿婆平常菜場買菜幾毛錢都要討價還價,沉迷于直播間后,給主播打賞眼都不眨,3000塊的“桃花島”,一刷就是三四個。她主要打賞了兩位主播:一位抖音唱歌主播約50萬元,一位微信視頻號跳舞主播280多萬元。月均開支超50萬元,單日消費最高達10萬元。盡管已經付不起水電費,老人還想著拿下個月的養老金繼續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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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的新聞,河南鄭州的朱先生帶著19歲的女兒小夢前往派出所自首。這個中專輟學、在自家冷鏈檔口當出納的女孩,挪用1700萬元資金打賞主播,成為多個直播間的“榜一大姐”。女孩的行為使公司欠下巨額債務,捅下如此大窟窿的女孩竟然稱坐牢也無所謂。
不可否認,這一老一少兩個人,可能都有自己認知上局限,情感上的需求,而平臺給她們提供了很好的情緒價值。主播的“噓寒問暖”精準填補了她們情感空白,打賞后的及時反饋(主播感謝、粉絲喝彩)也會刺激大腦分泌多巴胺,讓人產生快感,越刷越上癮,自制力逐漸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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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封面新聞)
不僅僅是這兩個人,挪用公款巨額打賞主播、捐掉棺材本打賞的事,不時被報道出來,甚至還有十來歲的未成年人在平臺上打賞幾百萬元。這些離譜的打賞平臺為何坐視不理?如果平臺想要管理好打賞問題其實一點都不難,都進行實名制而且人臉識別,至少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打賞吧。如果平臺對每個賬號每天打賞進行限制,一天最多只能打賞當地一天的平均工資收入,還會出現這么多離譜的事嗎?
平臺如果真的嚴格限制打賞額度,那可能是掐斷了自己很大的一個收入來源。因為每一筆打賞,平臺都是要抽成的。
根據行業數據,主流直播平臺(抖音、快手等)的打賞抽成比例通常在30%-50%之間。這意味著,觀眾每打賞100元,平臺直接拿走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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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看看被人們所深惡痛絕的賭場的抽成。 一般而言,正規賭場的抽成比例在1%-5%之間。二十一點約0.5%-2%,輪盤約2.7%。對比一下:賭場抽成1%-5%,平臺卻達到30%-50%。平臺的抽成是賭場的十倍乃至幾十倍。
如果說賭場是無底洞的話,平臺就像黑洞。
賭場抽成后,剩下的錢在賭客之間流轉,賭客還有贏的可能。而直播打賞中,觀眾打賞出去的錢,除了平臺和主播的分成,幾乎沒有任何回流。這不是賭博,這是單向的“財富轉移”——從觀眾的口袋,流向平臺和主播的賬戶。在這個體系里,平臺往往比主播掙得多,因為主播如果簽了公會的話,公會還要抽成,主播再繳完稅,拿到手的比打賞時的數額少掉一半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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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僅從抽成來說,平臺就比賭場狠多了。
再來看直播間的核心玩法:PK對戰。PK對戰的規則很簡單。兩位主播連麥比拼,在規定時間內,誰收到的禮物多誰贏。輸的一方要接受懲罰(做俯臥撐、唱歌,甚至做一些更出格的事)。這種機制本質上是一種變相的賭博。只不過下注的是打賞的觀眾,而不是PK的兩個主播。
根據《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平臺應當“依法依規引導和規范用戶合理消費、理性打賞”,但在各個平臺上,很多時候都存在誘導打賞的問題。打賞之后,想追回卻非常困難,除非有強有力的證據是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打賞,大部分情況下,被誘導的打賞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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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封面新聞)
有律師指出,法律在打賞文娛主播這一塊上是空白,情緒價值是一個主觀概念,無法界定價值。如何界定“誘導打賞”與“正常互動”的邊界,如何認定平臺的主觀過錯,都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賭場抽成1%-5%,被千夫所指;平臺抽水30%-50%,卻披著“內容創業”的外衣大行其道。
上海阿婆最后連15元電費都交不起,鄭州小夢可能面臨十年以上刑期——而平臺和主播,早已把分成收入囊中。這不是技術創新的紅利,這是制度漏洞的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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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菜市場上幾毛錢討價還價的節儉,變為打賞主播幾十萬不眨眼的瘋狂,不該只指責個人的自制力,更要追問:是誰在系統性地制造這種瘋狂?是誰在從這種瘋狂中穩賺不賠?
直播打賞不是原罪,但當它變成精準收割老年人情感、誘導年輕人犯罪的“賭場”時,監管的錘子就該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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