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少付1200多萬元工程款,福建省連城縣住建局在連城法院一審判決后居然自我否定此前作出的財政評審結論,并單方對已竣工驗收且交付使用長達四年的道路工程“取芯”啟動二次財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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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詫異的是,龍巖市中級法院竟然采納了該單方二次財審結論,并據此改判承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少付1200多萬元的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福建高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目前該案正在連城法院的重一審當中。至今,該竣工驗收且交付使用長達八年的道路,仍拖欠實際施工人工程款高達3000多萬元。
一審支持3000萬工程款及部分利息
2012年8月,龍巖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龍巖交建”)中標連城縣蓮北大道道路工程BT項目,合同約定投資金額約2.7億元,投資回報率為年化18%。隨后,龍巖交建將該項目轉包給實際施工人林心勇施工,并簽訂《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了投資比例、工程款支付、管理費繳納及結算方式等條款。
林心勇于2013年1月組織人員、材料、機械設備等進場施工(且還是墊資施工),克服征地拆遷等困難,于2018年11月完成工程建設并通過竣工驗收。質量缺陷責任期于2020年11月屆滿后,林心勇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然而,龍巖交建卻未依約返還投資款和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1日,連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該項目進行依法審定,最終審定工程造價為180,750,422.8元。2021年2月,龍巖交建根據該財政評審審定的造價與林心勇辦理了工程造價內部結算,龍巖交建出具結算表確認:扣除管理費、稅費及已付款項后,仍拖欠林心勇工程款30,591,410.02元,其中不含墊資款利息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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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龍巖交建長期未依約支付工程款,林心勇于2022年7月向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龍巖交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000余萬元及支付墊資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2年11月,連城法院依據工程結算資料一審判令龍巖交建限期向林心勇支付尚欠工程款30,591,410.02元及部分利息。但迫于神秘力量的壓力,連城法院調整了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且以林心勇主張的墊資款利息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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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二次財審”成二審改判依據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龍巖中院二審審理期間,連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連城住建局”)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通知施工方或承包方到場的情況下,為了達到少付工程款的目的,擅自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已經經過五家單位竣工驗收合格且通車使用長達五年的道路進行“取芯”檢測,并據此啟動所謂的“二次財審”。
實際上,“二次財審”最早源于連城縣審計局發給連城縣財政局的一份《建議函》。該建議函稱:“經縣領導交辦,我局對你單位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已審核的縣蓮北大道、江林大道兩個項目工程結算進行結合我縣投資項目結算審核評審工作的現狀,上述兩個工程結算審核存在以下問題:......處理意見: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根據上述問題建議,對蓮北大道、江林大道道路工程項目的重新復核并對評審結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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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有限公司對已交付使用長達四年的蓮北大道道路工程進行實體質量檢測,并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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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福建巖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亦對蓮北大道道路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取芯檢測,并于2023年1月出具《檢測報告》。
2023年2月17日,連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蓮北大道道路工程“二次財審”作出評審結論書,審定該項目造價167,498,3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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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二次財審”,直接廢止了此前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造價財政評審結論,亦否定了之前五家單位竣工驗收合格的驗收意見,單方面審減工程造價達1200多萬元,且未向林心勇和龍巖交建提供核對機會,亦未附具體核減明細與依據。林心勇在另行核對后發現兩次財審結果都存在套錯定額單價未予調整的計數錯誤,減少工程造價350萬元。
令人震驚的是,龍巖中院對該上訴案進行審理后,居然直接采納該單方啟動的“二次財審”結論,并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龍巖交建僅需向林心勇支付不足1807萬元的工程款,較一審減少了1200多萬元,否定了雙方既有的結算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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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行政評審肆意踐踏契約精神
林心勇指出,涉案工程早已通過五家單位竣工驗收合格且已經投入使用多年,質量責任期早已屆滿;“取芯”行為發生在一審判決后至二審審理期間,程序嚴重違法,檢測樣本真實性、關聯性均無法保證;財政評審本屬行政監管手段,不具備否定民事主體之間合法結算的法律效力;且工程造價已經經過財政評審,林心勇與龍巖交建雙方已于2021年完成結算確認,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民法典》保護。二審法院以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二次評審”否定既有的財審評審結算,實為以行政權力干預司法裁判、破壞民商事交易安全與穩定,嚴重踐踏契約精神。
因不服龍巖中院的二審判決,林心勇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福建高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判確有不當,依法提審本案,并于2025年6月25日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連城法院重審。福建高院的裁定,彰顯了對程序正義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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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蹺的是,連城法院在案件被發回重審后,竟然同意連城住建局、龍巖交建主張的就“二次評審”減額部分是否合理申請鑒定,進一步加劇了對企業合法權益的壓制。目前,該案正在連城法院的重新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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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全案,該案不僅涉及逾3000萬元工程款支付爭議,更有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擅自啟動“二次財審”,以此逃避付款責任。更令人費解的是,連城方面單方啟動的“二次財審”,竟然還得到了龍巖中院的采信并以此作為改判依據。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已作出財政評審結論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還有權在司法訴訟程序當中再次單方面啟動財政評審并以此影響裁判結果?民事主體之間的結算協議是否還能得到尊重與保護?
有關法學學者認為:必須厘清財政評審的邊界,防止行政權力越界干預司法獨立與市場契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當然,我們也想知道連城縣審計局在其建議函中提到的“縣領導”究竟是誰?為何他有指令職能部門單方撕毀協議、以“二次財審”為由干預司法審判的能力?(來源:環球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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