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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寵物越來越普遍,
但“云選寵”真的靠譜嗎?
如果收到的寵物與視頻中判若兩“犬”,
甚至還有疾病,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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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原告周某通過某網絡平臺聯系到被告某寵物店,打算購買一只心儀的寵物犬。通過商家發送的視頻,周某仔細挑選后選擇購買一只柯基,商家承諾所售寵物犬與原告挑選的種類完全一致,且身體健康,無犬瘟等傳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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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對商家的信任,周某按約定支付了購寵款項,滿心期待“毛孩子”的到來。可當寵物犬送達后,周某卻傻了眼:實際收到的寵物犬,與視頻中選中的犬只種類差異明顯,不僅外形不符,衛生情況也很差,經檢查更是患有疾病。
為此,周某多次與商家溝通,均未得到解決。周某認為該寵物店的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賠償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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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告知消費者虛假的情況,從而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進而與之訂立合同。
本案中,周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實際交付的寵物與約定不符,且故意隱瞞寵物患病事實,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存在虛構商品信息、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導致周某作為消費者作出購買寵物的錯誤意思表示,被告構成消費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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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本案系活體寵物交易,具有特殊性——若將涉案寵物犬退回商家,可能會因環境變動、應激反應等對其健康造成進一步傷害,違背了保護動物(寵物)的原則。
為妥善化解糾紛,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寵物保護,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寵物犬由原告繼續飼養,被告退還原告全部貨款,并支付相應賠償款。目前,該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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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 :宿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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