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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名稱】
成都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28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按照上級交辦線索,對成都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設置有危險廢物暫存間、建立了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但危險廢物暫存間內存放的危險廢物未按照《危險廢物識別標準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要求張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該公司涉嫌的違法行為依法開展立案調查。該公司在生態環境部門立案調查3日內,及時完成了整改。依據《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免予、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清單》一、不予處罰清單 有下列行為之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六)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在 3 個工作日內改正的。2025年12月24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不予處罰決定書,并依法對其進行約談。
【啟示意義】
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看似形式問題,實則管理問題;看似輕微違法,實則風險隱患。其核心啟示在于:危險廢物管理必須從細節嚴起、從標識抓起、從日常管起,企業守住合規底線,監管守住風險防線,才能真正筑牢生態環境與公共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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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名稱】
羅某某“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1月27日接業務科室線索移送,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對位于崇州市某街道羅某某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點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發現回收點內工人使用手持式切割機、鐵錘、剪子等工具對廢汽車儀表盤、廢微波爐、廢電熱水壺、廢電飯煲和廢破壁機進行拆解,現場堆放有大量已拆解的廢電路板、銅絲、電機等。經查閱《國家危險廢物目錄(2025年版)》,廢電路板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9,廢物代碼900-045-49,羅某從事廢電路板收集、貯存、拆解處置的經營活動,無法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查處情況】
羅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于2026年3月19日向羅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金額100000元,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對羅某某實施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
該案凸顯了部分個人和小作坊經營者環保法律意識淡薄,為追求經濟利益,漠視生態環境安全,無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實行嚴格的許可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心存僥幸,觸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紅線。本案清晰明確了廢電路板的危險廢物屬性,以及無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法律后果,進一步向社會普及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法律法規,引導群眾和經營者認清非法處置電子危險廢物的危害,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和法律合規意識。執法部門將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深化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各類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
文章來源:崇州生態環境
擬稿:秦愛峰 張兆 顏滔 王俊
審核:甘紅艷
排版: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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