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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員工看到公司工資晚發,第一反應就是:你沒按時發工資,我就可以被迫離職,再拿經濟補償金。
這話,方向沒錯。
但法院,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江蘇高院這個案子,非常有意思。
江某和公司簽過勞動合同,約定發薪日是每月 15 日到 25 日。
但公司直到 2023 年 3 月 31 日,才支付了江某 2023 年2月的工資。
也就是說,這筆工資確實晚發了。
江某于是抓住這一點,主張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自己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邏輯,看起來沒毛病。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 (2025)蘇民申5434號 裁定里卻又一樣的解讀:
公司雖然遲發了工資,但這次遲發有客觀原因,公司當時存在搬遷情況;同時,從主觀上看,公司并沒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工資的惡意;再從時間上看,這次遲發還沒有嚴重到足以迫使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所以,江某想拿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依據不足。
法院引入了兩個判斷:有沒有主觀惡意;遲發的程度,夠不夠嚴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寫的是: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法律寫的是「未及時足額支付」,沒有寫「金額很大」,也沒有寫「必須惡意」。
但到了實務里,法院顯然不是機械理解,法院是在繼續往下問:這次晚發,到底是故意不發,還是客觀遲發?
這次遲發,到底是一般瑕疵,還是嚴重到足以逼員工走人?
這就是這個案子的裁判思路。
公司說自己當時正在搬遷,江某主張人事部門曾告訴他,是領導授意不正常發工資。
但這個說法,江某沒有證據證明。
于是法院最后采信的是公司版本:有遲發,但不是惡意欠薪。
法院還特別強調了一點:這次雖然晚了,但還沒嚴重到足以迫使江某解除勞動合同。
說白了,法院的潛臺詞其實就是:晚了幾天,不好,但還沒壞到可以直接撬出一筆經濟補償金。
很多網友很不服的:到底拖多久,才算「嚴重」?
這也是這個案子最麻煩的地方。
因為法院沒有給出一個非常清晰的天數標準。
不過,從企業端看,這個判決也不是「工資可以隨便晚發」的許可證。
千萬別誤會。
法院這次沒支持員工,不是因為企業一定沒錯,
是因為法院認為:這次遲發有客觀原因,公司沒有證據顯示惡意拖欠,時間上也沒到特別嚴重的程度
也就是說,這類案子能不能扛住,看的不是一句「只晚了幾天」,是:
為什么晚,怎么晚,晚到什么程度。
這個案子里,除了經濟補償金,江某還主張一筆獎金歸個人所有。
法院也沒支持。
因為相關審批材料和項目表顯示,這筆「拓展渠道獎勵」本來就是按規定給渠道的,列入項目資金,不屬于江某個人獎金。
所以法院最后干脆說:既然你的主要給付請求都不能成立,那么你和集團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是混同用工,其實都不影響本案結果了。
這句話也很典型。
主請求站不住,后面的很多爭論,法院就懶得再展開了。
這起 (2025)蘇民申5434號 裁定,至少說明了一件事:工資遲發,不等于當然可以拿經濟補償金。
法院現在看的,已經不只是「有沒有遲發」,還會繼續看:有沒有惡意,有沒有正當理由,遲發是不是嚴重到足以逼迫員工離職。
這個案子對企業來說,也是個提醒:別以為法院這次沒支持員工,你以后就可以隨便晚發工資。
因為一旦你晚發得更久、次數更多、理由更爛,這套說法,未必還能保得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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