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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在北京遠郊的一處村落里,住著一對沒有親生子女的老夫妻——王建國和李秀蘭。1970年代,他們收養了李秀蘭弟弟的兒子李強作為養子。但自2000年后,李強幾乎不再回家探望。
真正陪伴兩位老人晚年的是王建國的侄女張敏。她不僅日常送飯、陪診、打掃,還在兩位老人相繼病重時日夜照料。2021年王建國去世,2022年初李秀蘭也離世,所有后事均由張敏一手操辦。
老人留下了一套位于村里的“一號房屋”,包含北房3間、東房2間、西房2間,登記在李秀蘭名下。張敏本以為房子會按老人意愿歸她,不料李強突然出現,主張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要求分房。
更復雜的是:張敏曾持一份2019年底的代書遺囑,稱老人愿將一號房屋贈予她;但法院此前已判決該遺囑無效,理由是老人未親筆簽名,且張敏并非本村集體成員,不能通過遺贈取得農村宅基地房屋。而李強雖為養子,但多年來未盡贍養義務,甚至老人葬禮都未出席。
那么,這套價值45萬元的一號房屋,究竟該歸誰?
【法院怎么判?】
法院認為,李強作為合法收養的養子,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張敏雖非法定繼承人,但長期扶養老人、辦理喪葬,構成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情形,依法可以分得適當遺產。鑒于李強多年未履行贍養義務,而張敏實際承擔了生養死葬責任,遺產分配應向張敏傾斜。
最終判決:一號房屋歸張敏所有;張敏按比例向李強支付房屋折價款及其他遺產份額,合計約11.8萬元。
也就是說,房子歸付出最多的人,而非名義上的“唯一繼承人”。
【律師點評】
本案典型體現了《民法典》第1131條的精神:“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尤其在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中,即使遺囑因形式或身份問題無效,實際贍養行為仍可成為確權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贍養事實、情感陪伴、喪葬辦理等要素,而非機械適用“養子優先”。對于非本集體成員的親屬,如城市戶口的侄女,雖不能直接通過遺贈獲得宅基地房,但可通過法定酌分遺產方式獲得房屋所有權。
早留證據、及時主張權利,才能守住應得權益。
本文由北京繼承專業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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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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