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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2015年,姐姐看中北京一套房,但無購房資格。
妹妹有“首套”指標,主動同意“借名”幫忙。
首付86萬+全部月供+契稅物業費——全由姐姐支付;
房產證、貸款合同、門禁卡——全在姐姐手中保管;
妹妹還親筆寫下說明:“房子是給外甥買的,我一分沒出!”
5年后,妹妹突然反悔:“我要掛失房產證,把房賣了!”
姐姐無奈起訴,妹妹拒不到庭,只提交書面辯解。
法院缺席判決:房屋歸實際出資人,妹妹必須配合過戶!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親情不能代替法律,但白紙黑字的證據能贏回房子!
一、案情還原:一場“幫姐姐買房”的親情操作
本案核心人物關系如下:
李靜雯、王建國(化名):原告,姐姐與姐夫;
李思琪(化名):被告,妹妹;
中介:甲公司;
房屋:北京大興一號房屋(商品房,總價約268萬元)。
關鍵事實:
2015年10月:李靜雯夫婦欲購房,但無北京購房資格;
妹妹李思琪有首套購房指標,雙方口頭約定“借名買房”。
2015年11月9日:王建國通過自己賬戶支付首付款86萬元;
2015年11月20日:以李思琪名義簽訂182萬元房貸合同;
所有月供、契稅3.9萬元、物業費、取暖費均由李靜雯夫婦支付;
房產證、貸款合同、門禁卡、電費戶頭等原件均由李靜雯夫婦持有;
2016年6月19日:李思琪親筆簽署《本人名下部分財產分配說明》,明確寫道:
“為報答姐姐姐夫照顧,以我名義貸款為外甥購置一號房屋,
首付、手續費、月供全由姐姐姐夫支付,我未承擔任何費用,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歸姐姐姐夫所有……未來配偶子女無權繼承。”
2021年:房屋貸款結清,抵押注銷;
李靜雯夫婦已具備購房資格;
李思琪卻突然要求掛失房產證并出售房屋,聲稱:“你們答應補償我買二套房的損失,但一直沒給!”
李靜雯夫婦無奈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由李思琪配合過戶。
二、妹妹的抗辯 vs 法院的認定
妹妹李思琪書面辯稱:
房子是她買的,姐姐只是“主要出資人”;
那份《財產分配說明》是為換“補償承諾”才寫的,不是確權文件;
她曾支付契稅、有線電視費,并收過房租用于還貸;
姐姐違約在先,不兌現“補償二套房差價”承諾;
過戶會讓她失去首套資格,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如何認定?
? 關鍵證據:妹妹親筆寫的《財產分配說明》
→ 明確承認“房子是為外甥購買,自己未出一分錢,所有權歸姐姐”。
? 資金流+占有使用+原始憑證三重印證
首付86萬來自姐夫賬戶;
所有月供由姐姐轉賬至還貸卡;
房產證、合同、門禁、電費戶頭全在姐姐處;
妹妹所謂“支付契稅”,實為姐姐存入其賬戶代繳。
? 妹妹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 其單方陳述無法推翻書面證據。
結論:
雙方存在真實借名買房合意,李靜雯夫婦為實際權利人,
且現已具備購房資格,過戶條件成就!
三、判決結果:妹妹必須10日內配合過戶!
法院缺席判決:
李思琪于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王建國(姐夫)名下。
這意味著:
妹妹徹底喪失對房屋的任何權利;
那份親筆寫的說明,成為壓垮其主張的最后一根稻草;
親情信任雖被辜負,但法律站在了守約方一邊。
四、律師點評:借名買房勝訴的三大證據
? 證據一:出名人親筆確認文件
哪怕叫《財產分配說明》,只要內容明確承認“房非我所有”,就是確權利器!
? 證據二:完整資金流水
從首付到月供,每一筆都需清晰可查,最好直接從出資人賬戶支付。
? 證據三:實際控制房屋
誰拿房產證?誰交水電?誰收租金?這些日常行為是“真實占有”的關鍵。
重要提醒:
即使有親情關系,也務必保留書面證據;
出名人若反悔,及時起訴確權+申請保全,防止房屋被轉移;
具備購房資格后,立即啟動過戶程序,避免夜長夢多!
【本文由房產買賣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分享借名買房勝訴經驗,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正面臨類似糾紛,請立即聯系我們,制定證據保全與訴訟方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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