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億罰單背后有一個細節,2025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赴拼多多總部調查期間,遭遇了系統性暴力抗法。
從故意關門致執法人員骨折,到安保團隊沖擊辦案現場,拼多多的阻撓行為被官方定性為‘嚴重違法’,成為其被頂格重罰的關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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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在爭奪辦公區房門控制權時,拼多多員工故意猛關房門,導致執法人員郭暉左手食指當場骨折。
次日,沖突進一步升級,平臺安保負責人帶人沖擊辦案現場,將此前已受傷的郭暉推倒在地,致其頭部重創送醫。
而這些參與沖突的核心人員及所在團隊約30多人,在沖突后都被公司開除了。
公司給出的辭退理由是“違反勞動法第39條第3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損害”
兩點:
如果當時這兩天的沖突是沒有公司內部更高層的授意,是這30多人自發的,
那就是員工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出于這個原因被解雇的員工是很難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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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天的沖突是有公司內部更高層的授意,
這個對員工會是困境,首先高層通常只會給出含糊的、具備多重解讀空間的指示。
如“想辦法把損失降到最低”、“不能讓他們把數據帶走”,這導致員工在執行時自以為是“奉命行事”,在舉證時卻發現手里空無一物。
其次,在法理層面,“服從上級”決不能成為“違法抗法”的免責事由。
依據《刑法》,妨害公務、致人傷亡等刑事責任具有高度的個人屬性,公司的一紙指令或口頭授意,在國家法律面前絕非“免罪金牌”。
當沖突引發監管風暴、巨額罰單落地后,公司為了止損和給監管層一個交代,必須迅速“甩鍋”。
把責任推給“中層管理失職”或“員工個人情緒失控”,是危機公關的標準動作,只要定性為個人違規,就能向外界展示“嚴肅處理”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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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員工在當時唯一優解是:選擇配合執法。
這并非背叛公司,而是保護自己和公司不滑向更深的深淵。
因為從法益排列去區分,國家監管總局執法是代表國家利益,這個法益位階更高,高于公司的商業利益。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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