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人對交通事故的直觀理解是車輛之間或車輛與行人發生了直接碰撞。然而,存在一種特殊類型的交通事故——無接觸交通事故。所謂無接觸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未發生直接物理碰撞,但因一方或多方的交通違法行為,導致另一方采取避險措施不當而引發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網友咨詢:
“無接觸交通事故”應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律師解答:
“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核心在于判斷各方是否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該行為與事故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若一方存在闖紅燈、違規變道、超速行駛、逆行、未按規定讓行等交通違法行為,且該行為直接導致對方為避讓而引發事故,即便未發生接觸,也需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若雙方都存在過錯行為,比如一方違規停車,另一方駕車時疏忽大意未及時避讓,導致發生 “無接觸交通事故”,則需根據雙方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事故中,若無法明確過錯比例,法院可能根據 “優者危險負擔” 原則,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更高責任。
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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