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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眾關切。長寧區司法局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寧”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在日常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經營成本,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并簽署協議。這樣真的可以嗎?長寧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無論是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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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定義務。”北京植德(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寧寧表示,用人單位不得以降低用工成本、補貼現金等方式代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也不得為了獲得更多現金性收益而主動放棄社會保險。
典型案例
在入職公司時,勞動者朱某和公司約定,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此后,該公司未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朱某認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來,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的請求。朱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公司未依法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審理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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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表示,每月扣除的社會保險費,可以幫助勞動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于勞動者而言,約定不繳納社保看似賺了眼前小利,實則丟了長遠保障。勞動者如若遇到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請求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合法合規前提下,通過合理調整工資結構并劃分工資與非社保基數項目,依據社保政策明確薪酬構成中計入社保基數的項目與不計入的非工資項目,既能保障員工權益,又能精準控制企業社保成本,由此實現“用工合規”與“權益保障”的平衡。
律師提醒
實際上,除社保外,公積金同樣不能通過約定不繳,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明確規定強制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不繳、少繳,同樣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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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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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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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來源于區司法局、網絡
記者: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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