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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啊,平時不吭聲,一到離職前一個月,突然整個人開了天眼。比如有些員工會想:我的社保基數交低了二十年,這不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寶藏條款嗎?我可以來一招「被迫解除」,順便撈筆大的!
事實上,小某書上也有這樣的攻略介紹。
想法很大膽,操作很激進,結果很扎心。
法院看完材料的心情:「哥,你這也太會挑時間了吧?」
案情大概是這樣的:
姚某德,1993 年入職嘉某公司,干了二十多年,公司給他社保賬戶建了、險種交了,就是基數偏低。他老人家前二十年從沒提過異議,工資里扣自己那部分的時候也從來沒問一句:「誒?這基數怎么這么少?」
結果到了離職前一個月,突然像讀完一本《勞動法快速變現指南》一樣,靈魂覺醒:「這不是逼我走嗎?我要 59 萬經濟補償!」
但不好意思,法院直接秒回:不是。
為什么?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說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你今天想維權了才叫「未依法」,也不是你發現公司交得少一點就能按「違法」扣帽子的。
這個條款的底層邏輯非常簡單粗暴:必須違法到把你逼到走投無路;必須嚴重到你不走就等著吃大虧;必須惡意到行政機關認定它不補都不行。
而本案呢?
公司給你交了五險,賬戶齊全,你的權益可以補繳解決,行政部門隨時能介入監管,救濟途徑通道暢通。
這叫「未依法」?
不,這叫「有瑕疵但能補救」。
更關鍵的是:
你二十年都知道這個基數,二十年都接受,二十年都不吭聲。
現在離職了才突然想起自己虧了?
相當于說:1945年你承認自己是盟軍了?
法院:哥,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節奏問題啊!
你這是二十年不吭聲,臨走翻舊賬。
這種行為,法律不背鍋。
至于住房公積金?
姚某德又補上一槍:「公司沒給我交公積金,我要被迫解除!」
法院直接把這一槍彈回去了:住房公積金壓根不在第三十八條里,
不能構成被迫解除的理由。
你往條款里硬塞,對不起,塞不進去哥。
最后結果很干脆:
仲裁?不支持。
一審?不支持。
二審?繼續不支持。
案件費用還你自己掏。
全程三段式絲滑反殺。
整個案子告訴我們一個大實話:被迫解除不是離職前的提款機。社保基數偏低不是你想撈錢的彈射按鈕。
法律不是老員工「臨走回頭撈一票」的 ATM。
你二十年閉口不談,離職前一個月突然想「翻倍補救」,法院看到這種操作,「兄弟,這真的很過分。」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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